三十而娶,二十而嫁
三十而娶,二十而嫁 : 古俗,男子三十岁,女子二十岁,应当婚配。例: 始于季秋,终于仲春者,婚姻之时也。~,男女之时也。(宋·陆佃《埤雅》卷一三) 又作“三十而娶”。例: 古人三十而娶,不是故意要迟,想来也是不肯草草的缘故。(清·李渔《风筝误》一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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