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5页(4193字)
(1)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为征税对象,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外购项目已征税款
=商品应负担的税额-外购项目已征税款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用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的是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外购项目是指纳税人为了组织生产经营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外购项目已征税款是指外购项目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经负担的增值税税款。
例如,某家具厂生产一件家具,需要购进一些木材、铁钉、油漆和劳动工具等,然后组织生产。这里,销售额是指销售家具所取得的收入,商品应负担的税额是指家具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外购项目是指木材、铁钉和劳动工具等,外购项目已征税款是指木材、铁钉以及劳动工具在以前生产环节已经负担的增值税,即由生产木材、铁钉以及劳动工具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一件家具,从林场将自产的原木加工成板材,到形成最终消费品的销售,需要经过林场、家具加工厂和零售商等环节。假定所有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则各个环节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见表1-2:
表1-2 各个环节的销售额和税额 单位:元
注:家具厂生产家具除耗用板材外,还需要耗用一些铁钉、油漆等辅助材料,另外还需要构进机械等固定资产,但为了便于理解,本例中将这些外购项目忽略不计,只考虑购进板材,因此家具厂外购项目已征税款为17元。同样,本例中对零售商只考虑购进的家具,忽略其他外购项目。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①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上例中板材和家具分别为征税对象。
②由销售商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家缴纳。在上例中,林场、家具厂和零售商分别负责缴纳板材和家具的增值税。
③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销售商品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在上例中,家具的增值税分别在三个环节征收:第一环节,林场销售板材时向家具厂收取了17元的增值税,扣除其在外购项目时支付的8.5元增值税后的差额为8.5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将这8.5元的税款缴纳给国家;第二个环节,家具厂销售家具时向对方收取了51元的增值税,扣除其在购买板材时支付的17元增值税后的差额为34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34元的增值税缴纳给国家;第三个环节,零售商销售家具时向消费者收取了68元的增值税,扣除其在购进家具时支付的51元增值税后的差额为17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17元的增值税缴纳给国家。
④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但这些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时又将增值税转嫁给下一环节,直至消费者。在上例中,虽然林场、家具厂和零售商一共缴纳了68元的增值税,但零售商在销售家具时,家具的零售价为468元,其中400元是家具的价款,68元是家具的增值税税款,这样零售商将所有增值税都转嫁给了消费者。
⑤实行凭发票注明,扣税。从世界各国来看,增值税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注明税款制度。销货方在销货发票上注明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并向购买方收取;购货方按照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进行扣税。
⑥实行价外税制度,计税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本身。在上例中,林场板材的价格是100元,没有包括它所缴纳的17元的增值税,林场除向家具厂收取100元的货款外,还同时收取17元的增值税;家具厂销售家具的销售额为300元,不包括它所缴纳的51元的增值税,家具厂除向零售商收取300元的货款外,同时还收取了51元的增值税。
⑦就某一具体环节而言,相当于对增值额征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量。商品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包括耗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另一部分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表现为工资、资金利息以及企业利润等,增值额等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因此:
增值额=商品价值-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
当价格体现价值时,上述公式可演变为:
增值额=商品售价-外购商品买价
增值税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当商品的税率和外购项目的税率相一致,而全部外购项目又都可以扣税的情况下,增值税相当于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在上例中:
林场的增值额=100-50=50(元)
按增值额计算应纳税额=50×17%=8.5(元)
家具厂的增值额=300-100=200(元)
按增值额计算应纳税额=200×17%=34(元)
零售商的增值额=400-300=100(元)
按增值额计算应纳税额=100×17%=17(元)
这样,按增值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按销售额和外购项目已征税款计算的应纳税额完全一致。也正因如此,这一税种被人们命名为“增值税”。
增值税这一特性,是国家制定增值税制度、分析税收收入依据,也是企业进行项目评估和税收负担分析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增值税存在多种税率或者一部分外购项目不能扣除(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时,这种特性就会受到一定扭曲。
(2)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之所以能在各国普遍推行,是因为它与阶梯式流转税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优点:
①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社会化、专业化生产方式的发展。这也正是增值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实行专业化协作,以实现高精尖、大批量、低成本、低消耗的生产目标。增值税把道道征税的普遍性,与按增值额征税的合理性有机的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原来按全值征税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即同一产品,全能厂生产的税负低,专用化厂生产的税负高,妨碍了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实行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其所生产的产品无论流转多少次,由于每一流转环节的计税依据都是本环节的增值部分,各环节的增值额相加便是该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因而,计税依据总是相同的,也使产品的最终税负完全相同。
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不会因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而使产品税负发生变化,使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最佳效率的原则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而不必担心税制的干扰。同时从商品流通来看,增值税税负,不受商品流转环节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平衡,也不会影响商品经营者对流通方式的选择,从而保证商品流通的顺畅,市场销售的扩大。
②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首先增值税有利于鼓励出口。增值税具有税率与整体税负相一致的特征,商品在出口时,只需将其销售价格直接乘以税率便可得出其在国内流通各环节所缴税款的累计金额。按此金额进行退税可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其次,增值税可以平衡进口商品与国产商品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的实行使商品的实际税负不再因流转环节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从而使进口商品与国产商品的税负总体上保持一致,更好地维护进口国的经济利益,保护其国内生产。
③增值税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增值税的普遍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横向的关系看,凡是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有增值都应缴纳税金;从纵向的方面看,一个商品在每一流转环节都应按其增值额大小分别纳税,征税具有广泛性、普遍性。
增值税的及时性在于,它虽然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但在征收上却是随销售额的实现而征收的,只要销售收入一实现,应征税款即可入库,保持了原流转税及时征收的优点。
增值税的稳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大体相当于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
●增值税不受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而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
●增值税可以从征管制度上有效地控制税源,有利于堵塞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