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4页(500字)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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