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98页(8964字)
(1)申报期限
纳税人按月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
(2)纳税申报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即《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②附报资料: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运输发票复印件(若发票数量过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运输发票复印件);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税款计算五部分内容,见表5-1:
表5-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要求如下:
①填制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②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③表中“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④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经营品种较多的公司如果用一张申报表填写不下所有经营品种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分类将名称汇总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售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的“货物”清单。
●第1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公司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
●第1项“应税销售额”和第4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2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⑤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有关栏按下列要求填写:
●第5项“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免税农产品”项,按农产品的采购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等。
对购进时无法明确其用途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第6、7、8、9项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第7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8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6项至第9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除第6项至第9项所列原因外的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第8项“减:非常损失”中反映。
⑥表中“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年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栏填写××年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该栏的“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该数确定后,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保持不变,直到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完毕。
●“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税务机关按年核定抵扣比例,“本月数”为全年抵扣比例除12的折算数,“累计数”不填。
●“抵扣税额”栏,“本月数”为本月应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等于“××年期初进项税额”乘“抵扣比例”的积;“累计数”为自××年初截止到本申报期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累计。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本月数”不填,“累计数”为“××年期初进项税额”减去“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⑦表中“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第17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
●第21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第23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主要内容与填制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主要内容是: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期初库存、本期领购、本期开具、本期作废或遗失、交回未开票数量、期末库存等内容。此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此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予税务机关。见表5-2:
表5-2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制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见表5-3)是详细反映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的报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专用发票时,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登记普通发票时应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因此,两表既有不同的填制要求,也有共同的填制要求。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特殊填制要求。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天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
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体专用发票汇总登记。
表5-3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应另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按使用顺序填报,将上个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
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个月所填表格剩余的空格中注明“已作废”。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25份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
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纳税申报时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本表。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凡增值税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全部按要求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表示万元版、10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第一页的规定栏目内。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特殊填制要求。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填写。
●本表一式两份。
●本表填报方法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表,填写时,在“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合计数中。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③两表的共同填制要求:
●“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共 页 第 页)”是指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为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100万元版、1000万元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销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全国启用1000元版、100元版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见表5-4)是反映纳税人购进货物应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的报表。此表通过划线方式分别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制要求。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条文规定,审核无误的,逐票登记本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本表,否则不得登记;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方可登记本表,否则不得登记;
●工业企业不填写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款凭证号码”栏。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物入库时间”栏。
②《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的填制要求。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本表。
●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商业企业收购商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表5-4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页第页)
③《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制要求。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本表。
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时还应注意下列填制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购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金额”栏中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均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日期。
●增值税计算扣缴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本表。
上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必然逻辑关系,即: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7)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对手工开具的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右上角依序号编号,号码为1~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不管当月普通发票整本用完与否均应按整本报送。
●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号编号,号码为1~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为1~25。其装订顺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额等。
③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④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