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废旧物资的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57页(1981字)
政策指南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基本案情
某市塑料制品厂为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企业,于2003年10月开业,经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高达12%,而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仅为5%左右。
经过深入分析,该企业税负较高的原因在于该企业的原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企业决策层拟订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企业不直接收购废旧塑料,而是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则可以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方案二:企业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企业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节税分析
方案一虽然降低了税负,但是,由于直接向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塑料,价格一般较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收购成本,最后企业利润也没有增加。
方案二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是个小数,而且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
通过以上分析,该企业实施了方案二,现经企业实施筹划方案前后的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实施前,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假定前5个月自行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2000元,合计80万元,从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3.33吨,每吨2400元,合计金额约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配件等)4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500000×17%-(20000+40000)
=195000
税负率=195000÷1500000×100%=13%
实施后,假定后5个月公司生产规模与前5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483.33吨,以每吨2400元(与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根据优惠政策规定,回收公司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塑料制品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40000
=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500000×17%-155999.20
=99000.80
税负率=99000.80÷1500000×100%
=6.6%
节税结果
方案二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195000-99000.80
=9599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