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54页(1741字)

政策指南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3)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湖北某市属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7亿多元,员工4000多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

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使其不造成污染,该集团尝试过多种办法: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附近许多村民经常堵住厂区大门不让工人上班,集团生产受到很大影响。此事曾惊动过各级领导,该集团也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罚款达10万元。

该集团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如何治污,成了该集团一个迫在眉睫的大问题。该集团根据有关人士的建议,拟订了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把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全权委托给A村村委会,每年支付A村村委会40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此举可缓解该集团同当地政府的紧张关系,但每年40万元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方案二:将准备支付A村的40万元的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该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每天产生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

节税分析

方案一是以传统的就治污而论治污的思维模式得出的。由这种模式形成的方案,一般不会有意识、有目的地去考虑企业的节税利益,而仅以是否解决排污为目的。此种方案并没彻底解决废渣问题。

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此方案的建议者懂得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节税结果

该集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因免征增值税,该厂获得了10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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