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企业设计室分离出去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23页(2123字)
基本案情
某锅炉生产厂2004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2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2004年设计费用为2800万元。另外,该厂还有2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建安公司、运输公司,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增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额的50%。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2004年应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3200+2800)×17%
=1020(万元)
假设本年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则2004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020-340
=680(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应纳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100%
=680÷(3200+2800)×100%
=11.33%
和其他同行相比,该厂的的增值税税负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如果长期税负较高,势必影响到该厂的长期经济效益。严峻的现状向该厂提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进行节税筹划才能减轻税收负担呢?
节税分析
2005年初,该企业向有关税收筹划部门咨询,税务师指出,该厂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来节税。具体筹划操作是:
第一步,将该厂设计室划归该厂的子公司建安公司管理,从而设计室的业务收入也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第二步,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并缴纳税款。
以该厂2004年的经营数据为例,得出以下筹划数据:
2004年锅炉厂主营业务收入=3200-800
=24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17%
=408(万元)
假设2004年进项税额仍是34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408-340
=68(万元)
建安公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锅炉设计收入、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率为5%,则应缴纳营业税金为:
应缴纳营业税金=(2800+800)×5%
=180(万元)
此时,该企业集团整个税收负担率为:
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100%
=(68+180)÷(2400+2800+800)×100%
=4.13%
节税结果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建安公司不缴纳增值税,须缴纳税率为5%的营业税。经过以上节税筹划后,该厂整个税收负担率降低了7.2(11.33%-4.13%)个百分点,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