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销售项目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89页(1458字)
政策指南
我国税法规定:
1.销售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商品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月份的公司资料如下:
1.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
2.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3.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
节税分析
本例筹划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几种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区别如下:
方案一:未进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8)×17%-20
=16.21(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0+5)×17%+50×13%-20+8×6%
=13.33(万元)
考虑到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有3%的税负限额的情况,可以做以下调整:
13.33÷(200+5+8)×100%≈6.3%>3%
实际应纳增值税=(200+5+8)×3%
=6.39(万元)
即征即退额为:
13.33-6.39=6.94(万元)
节税结果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公司节减增值税9.82万元(16.2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