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销售项目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89页(1458字)

政策指南

我国税法规定:

1.销售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商品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月份的公司资料如下:

1.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

2.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3.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

节税分析

本例筹划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几种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区别如下:

方案一:未进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8)×17%-20

=16.21(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0+5)×17%+50×13%-20+8×6%

=13.33(万元)

考虑到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有3%的税负限额的情况,可以做以下调整:

13.33÷(200+5+8)×100%≈6.3%>3%

实际应纳增值税=(200+5+8)×3%

=6.39(万元)

即征即退额为:

13.33-6.39=6.94(万元)

节税结果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公司节减增值税9.82万元(16.2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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