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不同退税办法进行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406页(2054字)

政策指南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生产企业来讲,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基本案情

某生产型集团公司当月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这里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A>B)。

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退税办法,试分析因此所产生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金影响。

节税分析

方案一:该集团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那么该集团公司当月应纳税额应为外销销售额A万元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2%,再减去进项税额B×17%,简明公式为:

A×2%-B×17%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

B×17%-A×2%

方案二:该集团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结果与方案一相同。

方案三:该集团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由集团公司委托进出口公司出口,而是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进销项税额之差,简明公式为A×17%-B×17%)。另外,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还应按照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A×15%。那么,总算起来,集团公司获得的退税额为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减去集团公司已缴纳的税额。虽然结果仍为B×17%-A×2%,但因为集团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集团公司实际获得的退税要少一些。

方案四:该集团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销项税额相同,其应纳税额为0)。另外,按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还应按照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 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产品成本B乘以15%退税率,整个集团公司获得的应退税额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应退税额。

节税结果

前三种方案应退税款都是B×17%-A×2%,而第四种方案比前三种得到更多的应退税款,多退部分为(A-B)×2%。在方案三、方案四中,按政策规定预缴的此部分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若在一个季度内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此部分预缴税款时,且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可申请退税。方案一、方案二虽然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也较少;方案三做法,不但占用企业部分资金,而且得到的出口退税也少,是四种方案中最不可取的一种;方案四虽然暂时占用少量企业资金,但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退税。

特别提示

不管出口型集团公司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弊,出口型集团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办法。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方案一,方案二;若企业资金充足,可选用方案四以得到更多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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