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00页(1557字)
《标准化法》自1984年4月提出起草计划,至1988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历时近5年。
1.立法宗旨、意义和特点
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在《标准化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里做了概括的表述,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体现了标准化工作是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保证。
《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它是制定标准、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依据。《标准化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将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对外贸易,特别是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标准化法》的基本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吸收了我国近年来标准化改革的成功经验。例如,改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等。
二是反映了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将一部分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下放企业标准的审批权等。
三是强化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明确规定了监督的方式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2.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律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与有关法律相协调,既积极又慎重,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这个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起草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是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
四是坚持群众路线。
3.《标准化法》的调整对象
从《标准化法》的性质来说,可以将其划入经济法的范畴。其调整对象虽与民法和某些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些交叉,但其调整的主要还是经济关系,即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具体看,《标准化法》主要调整标准制定部门、使用标准的部门或企业、个人在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对象、制定部门、制定标准的原则要求和实施标准的要求,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都做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违反《标准化法》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也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