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层次的标准化工作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58页(3410字)
1.全国标准化工作系统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的一个社会性的、开放型的体系。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它除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外,还负责管理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这些工作与标准化都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密切关系。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有办公室、综合计划司、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宣传教育司、国际合作司、标准化司、计量司、质量监督管理司、质量司、人事劳动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虽然主要是宏观管理,但它又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国家管理部门,其特点是运用专业技术实施技术监督。所以,国家技术监督局还直属和挂靠有许多技术性的机构。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学院、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标准化与信息编码研究所、中国标准化情报中心、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等。其中的一些院、所不仅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技术研究的基地,有的还赋予一定的行政职能,管理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组建了各专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详见6.3.3)。
根据标准化工作系统的概念,从广义来说,全国标准化工作系统的组成,除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机构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外,还包括全国各行业、各地方的标准化工作系统直至基层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全国标准化工作系统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它在标准化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4)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5)组织实施标准;
(6)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认证工作;
(8)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国家技术监督局管理标准化工作的主要部门是标准化司,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检查标准的贯彻情况;组织对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管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2.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
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是由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与开展该行业标准化有关的企(事)业的标准化机构组成的标准化工作系统。它的主要任务是在本行业贯彻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推动行业标准化的发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既是相对独立的一个工作系统,又是全国标准化工作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要重点围绕行业标准化开展工作,我国现在已有50余种行业制定有行业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各种行业的行业标准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见本手册附录),并明确了每个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标准的范围。
由于我国行业较多,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的有关部、总局、局、总公司、行业总会等机构。在主管部门内,一般在科技或质量管理部门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化的行政管理工作。每个行业一般都设有专门或兼职从事标准化研究的机构,从技术上协助主管部门管理行业标准化,并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作用。有的行业内专业较多,在研究所或企业设有若干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由行业的标准化研究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即承担行业标准化中心机构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设有产品方面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它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6.3.3))。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4)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5)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6)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在各行业中,有一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企业,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化业务上有直接的联系,所以这些行业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系统,也是这些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的组成部分。在上述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职责中,第(4)条职责体现了这种关系。
行业标准化的基础是企(事)业标准化,各企(事)业的标准化工作系统也是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的组成部分。关于企(事)业标准化工作系统的情况请见第十章。
3.地方标准化工作系统
地方标准化工作系统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标准化工作系统。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政区域所属企(事)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组成,由人民政府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它的具体职责是: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2)制定地方标准化规划、计划;
(3)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4)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5)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6)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系统内,还可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各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和市、县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系统。本行政区域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既是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全国该行业标准化工作系统的组成部分。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其职责是:在本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办法;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承担上级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