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农业标准化情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354页(1968字)

以美国、日本、法国为例介绍如下。其共同特点是重视农业标准化立法,标准体系比较健全,又体现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

1.美国

美国农业十分发达。本世纪以来制定的农业政策和法规以促进农产品营销、加工和出口为主要目的,有关标准化工作也是紧紧围绕实现这个目的展开的。

与农业标准化关系密切的法律有四个:《联邦谷物标准法》(1916年颁布)、《农业营销法》、《联邦种子法》和《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根据这四部法律的规定,有关标准化工作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联邦农业部负责前三部法律的落实,联邦人类事务部负责后一部法律的实施。在农业部内,联邦谷物检验局(FGIS)负责《谷物标准化法》的落实,具体组织制定、修订和维护小麦、玉米、大豆等12种谷物和油料产品的规格标准,并负责检验出证。这些标准和检验对国内收购和贸易来说虽然是自愿的,但在发生纠纷时是强制的。这实质上是强制国内贸易的利益各方以这12种谷物油料标准为最佳依据。这不失为灵活而又高明的一举。对出口来说是无例外的强制执行。每五年对标准维护、复审一次,一般仅作小的修改。如小麦标准,近80年来几乎没有变动,只在1992年增加了蛋白质含量指标,而且是作为参考指标列入的。这一点对于我国正在建立的适应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需要的农业标准体系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农业部内,联邦农业服务局负责实施《农业营销法》,制定、修订和维护水果、蔬菜、畜禽产品等标准。现有这方面标准达400个,多为农产品分类、分级和检验方法标准。这些标准均为自愿性的,但实质与谷物标准一致。美国农业部还负责《联邦种子法》的实施,主要抓两个环节。一是营销环节实行标签制,有关种子质量通过明示而予担保,所用检验方法标准为国际通用的ISTA规程;其二,在生产和种子加工过程推行《良好行为规范(GAP)》,该规范由农业部制定,是指导性的。除此之外,美国饲料标准化也推行标签制。

人类事务部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负责《食品药物化妆品法》的实施。同农业有密切关系的仅涉及农副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与卫生的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是强制性的。

2.日本

农业标准化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包括一切农林产品和加工食品。其法律依据为《农林物资标准法》,于1946年5月首次颁布,历经多次修订,并于1970年更名为《农林产品标准化和品质表示合理化法》,沿用至今。目的在于改进农产品质量,谋求生产、使用和消费的合理化,这同日本是一个岛国,农业资源有限的国情分不开。

同日本工业标准化相同,根据上述《法》的规定,由农林水产大臣聘请各界代表性人物组成日本农林水产规格调查会,专门负责农林标准(JAS)的调查、审议、制定和维护。该调查会向农林水产大臣负责,接受其就日本农林标准的事务咨询。截至目前,日本共发布JAS标准409个。

农林水产省下设有专门的农林规格检查所,分布在各州、都、道、县,负责按JAS标准进行检查,并检查品质表示符号(即农林产品认证标志)的符合情况。

日本还制定了同农业标准化有密切关系的《农产品检查法》,《饲料安全法》和《肥料管理法》等法令。

3.法国

法国农业标准化没有美国、日本那样的统一管理体制。但是,欧共体有比较健全的农业标准化法规,对法国适用。

据了解,法国从事农业标准化的机构有政府的,如法国消费部反诈骗质量管理处、生产交换局、国立农艺研究院等;有民间的,如法国标准化协会,该协会设有农业、卫生和包装处,从事农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该协会与法国农业部有密切合作关系,受农业部的委托承担该部赋予的标准制定任务,在政府的支持下,承担有关农业方面的1SO标准、CAC标准、欧共体标准的制定任务。

法国对农业方面的ISO标准、CAC标准、UN/CEE标准等大多数是直接采用,这在欧共体国家是一个普遍规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实际上直接积极参加了上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国家标准化与国际标准化的结合上走了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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