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自然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页(963字)
土地的自然特征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土地作为自然历史的产物,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是自然的产物。土地是自然生成的,它的产生与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约在六十亿年前,就有了地球,经过亿万年时间,它的表层风化为自然土壤,逐渐有了生命;至三百万年前,才开始人类历史。人类是地球上的后来者,土地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人类的劳动可以改变土地的利用,但决不能创造土地。现在我们的围海、围河、围湖造田,仅仅是土地形态的改变,不能称之为创造新土地。
(2)土地面积(数量)的有限性。土地是大自然的产物,具有原始性和不可能再生性,土地的总面积为地球表面积所限定。虽然地球地壳的运动、变化和人类的生产活动所至,使土地表面形态发生变化,如移山填海,地面升降等,但土地的总面积始终没变,无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类既不能创造土地,也不能消灭土地,土地面积有限性是一个普遍现象。
(3)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只能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不能移动,不能互换。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不同位置的土地,往往具有特定的自然条件和不同的用途,因此决定了土地的使用必须因地制宜。
(4)土地的永久性。生产资料一般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磨损,以至报废;然而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只要处理得当,土地就会不断改良,可以永久连续的使用下去。农业用地,在正确使用和保护下,肥力可以不断地恢复、补充和提高;非农业用地,只要注意保护,可以永久使用。当然,像矿产,以及从土地中获取的材料工业的原料等是属一次性使用的,但采掘后遗留的现场也还可以派以其它用场,继续使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切实注意土地的保护与改良,防止土地质量性状的变化,否则会影响土地的永久使用。
(5)土地性能、条件差异的普遍性。土地是自然生成的,由于各个地理区位自然条件的差异性,致使土地自然性状(如土质、肥力、地貌、植被等)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于这种特点,要求人们使用土地时必须注意各个地块的性能、条件特点,做到合理组织生产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