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45页(2699字)
《土地管理法》共有七章、五十七条,其主要的内容可概括如下:
(1)总则共五条,主要阐明立法目的和宗旨;明确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总任务和给予奖励的条款。
(2)第二章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共八条。第六、七、八条,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客体和土地使用者的义务,第九、十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的方式和法律凭据:第十一、十二条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是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规定,程序方法。
这些法律条文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宏观控制和统一管理,既达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防止和依法处理土地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3)第三章为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共七条。该章主要体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方针,从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与其它专项规划的协调,荒山、荒地、滩涂的开发及采矿、取土后的复垦,土地的有效使用及制止土地浪费、保护耕地五个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的开发使用者的责任。第二十条还规定“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这是处理经济建设用地和珍惜节约用地之间关系的总原则。
(4)《土地管理法》第四、五章共二十二条,专门规定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程序、审批权限和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法律规定。这两章的规定比较具体,既体现了统筹兼顾各项建设用地的需要,为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使用土地提供了相应条件,又体现了针对城乡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现实,实行严格管理的原则,例如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体现了对国家建设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的原则,使土地管理成为国家经济调整、控制基建项目规模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用地也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扰”,为国家必要的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确定了法律依据,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对于乡(镇)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定了“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这就使乡镇建设与乡镇建设规划协调起来,便于整个乡镇开发建设管理。在审批权限上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只能审批农民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建房用地,如要使用耕地,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规定批准用地数量不能超过规定标准。这样严格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就有了法律依据。
(5)《土地管理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二条,具体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有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一定的带有强制性法律上的义务。违法行为是法律规定不允许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违反禁止性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人承担行政责任;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负赔偿损失义务;这种赔偿就叫民事责任,也叫经济制裁。当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违法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但不能互相代替。
为了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土地管理法》分别就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行政责任分二类,一类是行政处罚,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退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折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等决定。另一类是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人员的违法和失职作出处分,行政处分包括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对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在《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中均有明确规定。
对违法者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违法者应承当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犯和赔偿损失。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都有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还必须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在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四条中规定,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受贿赂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2)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
(3)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争议过程中,行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国家建设,构成犯罪者。
如何区别《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呢?以第四十九条为例,“上级单位或者其它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这里“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是追究其民事责任;“个人占用的,以贪污论处”,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等具体情况来决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则必然是违法的,犯罪往往是从违法开始的,当违法超过一定限度,触犯刑法,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