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统计机构及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74页(1337字)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和统计法的规定,土地统计工作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统计的基本单位是各土地使用单位。土地统计既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又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根据我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
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土地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土地统计工作,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要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确保土地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土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并注意保守国家机密。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制定土地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计工作;②组织国家土地统计调查,地方土地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计资料;③对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的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④制定土地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土地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①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完成国家土地统计调查和地方土地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土地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②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③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土地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土地统计调查表。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①完成国家土地统计调查、部门土地统计调查和地方土地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土地统计资料;②对本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③管理本单位土地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台帐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
土地统计人员的权利:①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②检查土地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准确的土地统计资料;③揭发和检举土地调查统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
土地统计人员也必须承担《统计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土地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同时,还应及时反映土地利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一切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违法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