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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收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97页(735字)

土地利用收费是指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就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将这项措施用法律加以规定,形成一项制度,即为土地利用收费制度。国家收取的费用有土地税、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和土地补偿费等几种形式。这是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有偿利用的具体体现。

过去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资源实行无偿使用,这存在着极大的弊端,致使土地资源浪费大、破坏严重。近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国家开始利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实行资源有偿利用,并通过立法作出征收“资源税”、“管理税”和“资源利用费”的规定。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各项土地利用收费作了如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国家工程建设及地质勘探等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要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使用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也必须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另外,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案中,第二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已经或准备颁布一系列专门的土地使用征税和收费的法规。如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所有这些表明,我国对土地利用实行有偿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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