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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机制,目前有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51页(1256字)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水平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国家只就企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及保证工资机制的正常运转制定若干基本原则。企业职工的工资基本由劳动力市场,也即劳动力供求机制决定。市场机制下的工资运动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劳动力供求状况、生活费用、企业支付能力、劳动生产率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立之后企业工资如何改革,这是一个实际问题,应该深入研究。在这方面劳动部曾经有过很多指示,总的方面来说:为了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控制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也就是说:“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国家不再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标准,国家只在宏观上调控工资总额,企业自主分配。

(1)国家调控工资总量: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工资必须更多地使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具有最权威的规范性,既有利于保证政府调控行为的连续性、稳定性,又利于企业严格执行。经济手段具有强烈的利益导向,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最低的管理成本来实现国家对企业的有效引导。

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以及它们的综合使用。随着这种管理体制的转变,政府工资管理职能将转向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等项业务。规划指制定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确保社会进步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协调,即协调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原则。指导,引导企业分配行为规范、合理、有序,如下发各种参考性文件,提供各种统计信息,帮助企业组织工资谈判等。服务,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论证等项服务,如为企业和求职者提供地区、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的就业与工资状况,为企业提供内部工资分配的咨询、论证服务,组织交流会,推广宣传典型的经验等。监督,指导检查企业有无违反工资法规条件的行为,调解劳资纠纷案件等。

(2)企业自主分配:是国家实现工资管理目标的重要方面。政企分开后,政府管理职能转变,不再直接干预企业工资分配,而是转向宏观的、间接的总量调控,则工资分量的决定和调整就成为企业自己的事情。企业要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具体包括:采用何种工资形式?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结构工资等等;决定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如各个岗位、各个职能部门的工资等级和具体标准等等;决定增资办法。等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时,必须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就业供求状况等因素决定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二是企业必须依法确定内部分配方案,但不能突破国家有关工资量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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