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女工劳动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57页(1216字)
为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其生理特点而进行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女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对于调动女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增强她们从事生产建设的活力以及对保护下一代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保证中华民族能以优秀的体质延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女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安排女工担任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妇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与男子有很大的差别,她们对重体力劳动的适应能力不如男子,最显着的特点是妇女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的生理现象,这就使女职工对生产环境的适应能力和作业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妇女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的因素主要有过重的体力劳动和过长的劳动时间;过强的噪音和震动;不良的劳动体位,尤其是静态作业;生产性毒物等。繁重的体力劳动不适宜女工承担,如矿山井下采掘、石油钻探、森林采伐、长期从事持续负重超过20公斤以上的劳动。劳动强度过大会导致女工发生月经过多、痛经、闭经、子宫脱垂、生殖系统炎症等妇女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如果保护不当不仅损害女工的健康,如造成月经失调,影响生育机能,还影响胎儿发育,影响授乳机能、毒化乳汁、影响乳儿健康成长等。因此,对有毒有害作业点上的女工,应实行定期轮换作业,定期进行全面的健康状况检查。有条件的单位要对未婚未育的青年女工加强防护措施,最好逐步将她们调离有毒有害工作。(2)对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女工实行保护。应避免让月经期中的女工从事高空、装卸、搬运等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低温、冷水作业,临时改做其它轻便工作;为保证经期卫生,应设立女工卫生室。为保护孕妇和胎儿健康,避免发生因工流产和胎儿异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繁重体力劳动和频繁攀高、弯腰等工作的孕妇,应暂时调做其它适合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应给予工作休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免掉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的夜班,暂无条件的,要采取其它保护措施。孕妇产前适当休息对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在规定的产假中尽量安排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最好安排一个短时期的过渡阶段,使女工逐渐适应边工作边哺乳婴儿的双重负担。对哺乳的女工,应安排其暂时脱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按规定给与一定的哺乳时间。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工不应做夜班,单位要设哺乳室,配备必要的卫生设备,保证女工哺乳卫生。处于更年期的妇女,常出现某些内分泌失调症状,重者会影响工作,对有较严重症状的女工,应适当减轻工作强度,暂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或安排病假休息。女工保护的内容还包括通过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积极办好妇幼卫生福利事业,改善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