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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当前状况如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21页(3192字)

(1)加强对同级工会经费的监督,逐步引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991年12月召开的全总经审会十一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本级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规定》。《规定》确定审查监督的范围:一是全部上解经费、国家财政的拨款或补贴、所属企业、事业的收入、贷款、存款的分成、利息,外国工会的捐赠等;二是全总全部资金(含各项基金)的活动;三是全总机关财务;全总所属企业、事业的经费、财产。规定了审查监督的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民主监督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体制进行。还就审查监督的事项、职权和程序作出了规定。《规定》的贯彻执行,将有力地推动全总本级经费审查监督工作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对全总本级经费的全面监督。

(2)修订和执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增强基层工会经审会的活力

这个《基层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将原《条例》中的“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基层工会经审会与上级工会经审会之间的关系上,补充了“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增加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基层工会委员会要“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3)推动开展行政计拨经费和基建开支情况等专项专题审查,协助搞好工会经费的增收节支

1991年春,经全总经审会的建议,全总发出工厅审字[1991]14号文件,部署各地总工会开展对1988年至1990年三年行政计拨工会经费情况的检查。全总经审会通过调查研究,转发材料、分片座谈等,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为推动这项专题审查积极开展工作。由于把这项工作当作贯彻执行宣传《工会法》,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维护职工权益,提高工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锻炼提高经审干部的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地总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都十分重视,组织力量开展检查。通过检查,查出行政漏交、欠拨工会经费3亿多元,普遍提高了行政依法拨交工会经费的自觉性,提高了下级工会依法上解工会经费的自觉性,增强了广大工会干部和经审干部依法办事、严格监督的意识。

在开展专题审计方面,不少省、市已相继通过自查、内审和委托审计,对县以上工会基建项目投资、预决算进行审计,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并制订了工会基建审计的若干制度规定。

(4)一级抓一级,推动工会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

1989年全总书记处制订的《全总书记处议事规则》中规定:全总书记处负责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协商同级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并审批选举结果。这个规定,对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经审会领导班子的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经审会办事机构的建设上也有了很大进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经审会均建立经审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经审干部。在建立审计室的地方,也都与经审办公室实行“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做法,以加强对该级工会经费、事业、财产的经常的全面的监督。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搞好本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同时加强对下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近年来,已有大批省辖市(直辖市、区、局)按照工会十一大的有关要求,配备了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建立精干的办事机构;不少的县工会也指定了专人做日常的经审工作,或选举驻会的工会干部担任经审会主任或副主任。为了加强省一级经审会的领导力量,以更好地覆行经审会的职能,有些省工会经审会设立了省总经审会常委会,事实证明这是值得推广的。省级经审会的主任也已有半数由同级副职一级的同志担任。

在工会经审会的建设方面,一个重大的进展是普通重视了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

(5)制订规划,推动工会经审工会向更深层次发展

1991年12月全总十一届经审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会经审工作五年规划》(1991~1995年)。规划从工会经审工作的实际出发,按照工会十一大文件和工会工作五年规划(1991年~1995年)的要求,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制订并落实必要的工作措施,以动员各级工会组织和经审人员,发扬已有成绩,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经审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规划》提出“工会经审工作要立足于工会工作的全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全面覆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社会职能的任务,不断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促进廉政建设,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努力。”指出了工作中的指导原则:一是依法独立进行审查;二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监督;三是全面发挥监督、帮助、促进作用;四是实行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结合和统一;五是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六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规划》提出审查监督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五年总的任务和目标是“要逐步实现对工会经费、工会财产、工会事业以及与工会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常监督,在工会系统内部形成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比较完善的自我控制、自我监督的机制,为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全面覆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发展工运事业服务”。并分别列举了对工会经费、财产、事业以及各项基金会活动的监督任务。

(6)修订《工会法》,确定工会经审工作的法律地位

《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审查的条款,是对原《工会法》的重大发展。原《工会法》第23条规定:“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新《工会法》的条款是对几十年来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肯定,并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同时也对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作出了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开始向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迈进。如何进一步发挥这些法律条款的作用,充分把这一法律依据加以运用,贯彻落实在实际行动上,成为推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尚需各级工会领导和工会经审工作干部共同努力才能得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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