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如何?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63页(457字)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表述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表述包括3层含义:①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全体职工。由全体职工选出的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他们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权力,表达全体职工的意志,体现大多数职工利益。企业领导人员如被选为职工代表,既是职工代表的身份,又是企业行政的代表。②职工代表大会是行使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行使权力的机构,可以对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同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咨询,但又不是一个咨询性的机构,不是决策的执行机构,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做出决定并要求行政予以执行的机构,是体现职工群众意志的机构。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是民主管理的权力。在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就是“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因此,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有确定的范围,这种权力,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一致的,同厂长负责制也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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