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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权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66页(460字)

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或推荐)企业厂长(经理)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①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7条第5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民主推荐厂长人选”和“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又保障了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选举企业最高行政领导人的民主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厂长,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成为今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一重要职权,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厂长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拓宽选拔干部的路子,对于促进企业干部制度的改革,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建设,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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