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兴办企事业有什么新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60页(1052字)
新《工会法》第40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工会法》通过后,各地基层工会掀起了一个办企业事业的热潮,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兴办第三产业的决定公布后,进一步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开展。1992年6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工会兴办企业的资金,可用工会结余经费,事业发展基金,也可采取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考虑到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与办企事业并无必然联系,1992年12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工总事字〔1992〕28号文件对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基层工会组织以保障职工利益,为职工提供服务为宗旨,可以申请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业的企业。
(2)基层工会组织兴办企业,应提交报告和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批准,凭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3)县级以上工会对申请兴办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按以下条件审查: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②能够保证全员缴纳会费以及基层工作所在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经费;③有组织机构。必要的财产和工会活动的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县级以上工会对党政机关基层工会申请兴办的企业,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进行审查。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基层工会申请兴办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
可见,基层工会办企业时,社团法入资格不再是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