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选择具体的工资分配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07页(1039字)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有关工资政策的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本企业内部职工工资的具体分配形式。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而定。但总的原则应当是,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奖勤罚赖,奖优罚劣,达到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同一企业,也可根据不同工种特点,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从近年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看,大体有以下一些形式:
(1)等级工资制。把工资同技术水平相联系,可以反映出各工种之间的技术差别,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工种。
(2)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车间各岗位的主从关系,制订岗位等级和工资级差。适用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生产连续性强的工种,如炼钢、石化等。
(3)岗位工资。适用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熟练程度也较高的工种。如纺织行业的档车运转工,电子器件行业的操作工,汽车制造业的装配工等。
(4)结构工资制。把工资分解为若干组成部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活工资(效益工资)等。其中岗位工资、活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个人贡献挂钩。
(5)计件工资制。具体形式又可分为集体计件、个人计件、全额计件和超定额计件等。适用于生产任务是、有劳动定额及质量检验制度、劳动成果易于计量的工种。
(6)浮动工资。前标准工资的一部分与奖金放在一起,随个人劳动贡献上下浮动。
(7)承包工资。在承包企业中,把分配方案与承包效果联系一起,根据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分发工资。
(8)提成工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资分成。主要适用于以劳务为主的行业,如饮食服务行业、销售部门等。
(9)记分计酬。把各种指标层层分解,确定不同的分数,按实际得分乘上分值计发报酬。适用于无直接定量指标及二、三线职工。
(10)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和有害健康的工种,可在基本工资之外,产行岗位津贴,以补偿他们的特殊劳动消耗,保持劳动力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