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146页(3369字)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职工和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做好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企业,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行
1.鉴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复杂性,各级工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部署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行,逐步做到在全国各类企业中普遍建立。
2.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的工作主要应在企业一级建立,需要行业或产业协商的应个别作出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等新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组织,要按《劳动法》的要求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当前应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行。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同样要开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当前,应首先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普遍推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先行一步。
4.不少地方推行的双保(共保)合同,也具有集体合同的性质,要继承其合理内容,并按《劳动法》规范的集体合同内容修改完善,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目的是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发展。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各项原则:
1.合法的原则。协商的内容、劳动标准、协商程序以至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本着合作精神和协商一致原则解决有关问题。
3.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4.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所有企业的工会都要把“两个维护”统一起来,从企业实际出发,把企业发展与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结合起来。公有制企业中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基础上,非公有制企业中要在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5.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在集体合同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得采取强制方式或用过激行动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双方意见僵持时,都有义务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三、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
1.企业和职工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人员为参与协商的代表;职工依据法律由本企业工会为代表。在工会的协商代表中应包括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工会应选派与企业代表人数对等的代表参加协商。
2.企业方面的首席代表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工方面的首席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参与协商时,应由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与协商时,应由其书面委托的工会代表为首席代表。
3.参与协商的双方代表人员在全部协商期间应保持稳定。双方都应设记录员,参与起草或修改合同。
四、集体合同的内容
1.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公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可以包括双方确认的企业经济发展指标和社会发展要求等共同目标。
2.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尽具体,以利规范双方行为,便于操作检查。
五、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工会和企业方面应认真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需要协商的内容和条件工会应在全体职工中充分酝酿,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又为多数职工接受的要求。
2.工会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工会可要求企业方面通报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等必要的资料,以便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考虑和提出协商条件的要求。工会也有义务向企业提供企业方面认为需要的资料。
3.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尽可能自行协商解决,一次协商不成,可在下次协商中再议,经多次协商无效,超过六十天时,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协调处理。
4.合同期限一般以三年为宜,每年应修订必须修订的条款。
5.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由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签定,按法定程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为有效。
6.建立工会与企业的协商会议制度。原则上应定期举行,也可以临时约定,协商会议的内容由双方商定,除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内容外,可包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要临时协商解决的问题。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7.依法保护工会主席和其他参与协商的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违反规定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也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8.工会要积极协助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六、上级工会的责任
1.上级工会对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指导的责任。包括派员参加协商会议了解情况、帮助企业工会参与协商等。
2.在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参与协调集体协商中出现的劳动争议。
3.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在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同时报送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如有异议,应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向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提出审查意见。
4.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抓紧工会的组建工作,并和推行集体协商工作结合起来,起到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的效果。
5.县、市以上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形成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工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