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作上的相互支持与协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6页(13407字)
要强化税收的管理工作,除了强化税务机关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外,还必须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以法治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外部条件。当然地税局也有义务和责任去积极争取这种支持、配合。配合与支持往往都是互相的。
一、地税局应做的配合、支持工作
地税局在与工商、金融、监察、审计、公、检、法以及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新闻、宣传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中,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要经常向有关部门沟通工作情况,主动介绍税法及其制订、颁布和执行情况,反映有关问题和应当通报的税收方面的违章、违纪案件。让有关方面及时了解、理解税法规定和税收工作情况,争取其大力支持。尤其是当有关部门就有关税法或纳税的问题等进行询问时,要热情、及时地予以解答。税法解释一般有二种涵义:一是行政解释,这种解释可视为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税理解释,它包括对税收法律、税收政策进行的直接宣传解释,例如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进行的宣传,作出的学术性与知识性解释。学理解释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增强整个社会的税法意识和观念,对于正确理解税法、实施税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地税局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执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避免简单生硬,要勤政廉政,努力做好税收征管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进一步完善、提高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制度和水平。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中,要讲求热情、谦逊、文明、实在的工作作风。要下大力气抓好地税的征管工作,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以有利于满足包括各协作部门日常活动经费在内的正常财政开支需要。
3.税务机关干部在检查纳税人在铁道、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运寄商品或货物的纳税情况以及在车站、码头、机场、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执行税收稽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注意了解和严格遵守所到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4.积极参予打击走私活动,配合工商、公安机关清理整顿市场,取缔一切私货交易。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注意发现走私线索,及时移送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5.根据工作需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问题,可随时联系召开会议研究。联合办公、办案费用,可根据当地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各级地税局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应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便于其随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时,应询问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
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协助处理。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中的地方税今后如调整由地税局征收,地税局要与国税、工商、公安部门共同加强对个体经济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在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确定税与费的收取额以及帮助个体户建帐和建制等方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6.加强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包括税务治安机构和税务检察机构以及税务审判机构),共同严肃查处偷、抗、骗税案件违法犯罪案件。
与检察机关配合,建立健全偷税、抗税案件的备案、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有责任协助检察机关共同搞好查证工作。
税务机关查处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偷、抗、骗税案件,均应向检察机关移送或备案。对其中已经受理或立案的重大案件,应当按照规定逐级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对达到立案标准,认为需要移送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分别制作《立案通知书》或《不立案通知书》,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达到立案标准、认为不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备案意见书》,连同简要案情,向检察机关备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需要受理或立案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对数额已达到立案标准,但按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减轻或免除税务行政处罚的偷税抗税案件,税务机关在依法处理后,应向检察机关备案或移送;是否立案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发现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应当在备案的同时,将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通报税务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税务机关查办的偷税抗税案件,如果查明存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可以先受理或立案,然后根据需要由税务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另外,按照规定,检察机关(税务检察室)对所有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抗税案件及其线索,均应填写《偷税抗税案件登记表》,进行备案。对其中已经受理或立案的重大案件,应按规定逐级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以上各《书》或《表》的格式见附件。
附件:(1)《偷税抗税案件登记表》;
(2)《移送案件意见书》;
(3)《备案意见书》;
(4)《立案通知书》;
(5)《不立案通知书》。
附件一:偷税抗税案件登记表
附件二 全长28.5厘米,宽26.5公分;上空3公分,下2公分;各联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5公分。
附件三 全长28.5厘米,宽26.5公分;上空3公分,下2公分;各联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5公分。
附件四 全长28.5厘米,宽26.5公分;上空3公分,下2公分;各联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5公分。
附件五 全长28.5厘米,宽26.5公分;上空3公分,下2公分;各联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5公分。
7.税务机关在检查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检查工作,并严格遵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保密规定。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省级税务局(国税局或地税局)根据全国统一式样(见本节第二部分)印制,并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字编号,严格管理使用。在本县(市)使用时,应由本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并盖本局公章和批准人印章;由地(市)或地(市)以上税务局直接使用时,应由本税务局局长批准,并盖本税务局公章和批准人印章。但到本县、地(市)、省以外使用时,还应加盖所到地的县(市)税务局公章。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有关部门应做的配合、支持工作
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税务部门的神圣职责。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如解放前苛捐杂税扰民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再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及小团体观点的影响等等),税收工作面临的困难、矛盾和问题还依然很多。广大地税与国税税务干部不畏艰辛和劳苦,不怕困难,辛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为维护国家税收尽职尽责,与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甚至不惜献出了自己的鲜血和生命,从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为积累国家建设资金、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所以,他们的工作理应得到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总体上讲,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都要积极、主动地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收税,以保证国家各项财政开支的需要。各有关方面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到税收问题,都必须事前和税务主管部门协商,一律由税务主管部门下达。要学习、了解国家税法和政策,教育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主动接受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不得漏缴税款和拖欠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骗取国家税款,违者要按国家税法的规定严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对截留、挤占、挪用国家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与各级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经常沟通情况,介绍有关法规、制度和工作中的问题。在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和税务检查中,该及时扣缴税款的,及时扣缴;该配合、提供资料、情况的,积极提供和配合;该检举的,及时检举;该抓的抓,该判的,及时判决,以共同维护好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具体到有关部门,究竟应如何配合、支持税收工作呢?现分部门逐一归纳如下:
(一)金融部门
金融部门在配合、支持税收工作中,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支持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由税务机关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扣缴入库。银行和其他金融单位应予及时扣缴。
2.支持税务机关检查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人员可持全国统一格式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和税务检查证(许可证样式见附件),检查纳税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帐户,检查纳税人的储蓄存款,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有关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由行长(主任)指定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有关纳税人银行帐户情况。
3.各级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划解入库,不得混库(中央库和地方库)和占用。
附件: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存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支持配合税收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如协商解决联合办公、办案所需费用问题等)。
2.与税务机关通力合作,共同帮助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建帐工作,督促其按规定建帐,使用合法凭证,正确记帐。对不按规定建帐,记帐或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3.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要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随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审核注销登记时,应查询企业和经营者的完税情况,并视其是否完税,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税务机关如果需要了解工商企业的年检情况,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提供有关资料。
4.与税务机关相互配合,各负其责,抓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对经营秩序不好的集贸市场要联合组织力量进行整顿,打击非法经营、偷税等不法行为。配合公安、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5.协助税务机关向广大纳税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共同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管理。
6.在核发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时,负责代税务机关出售印花税票,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7.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属于地税分管的税种,向地税局反映;属于违反国税各税种税收管理行为,向国税局反映。在核定工商户营业收入,确定税、费收取额和帮助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等方面,和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三)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主要应做的支持配合工作是:
1.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征税,认真查处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人员的暴力抗税案件。对聚众打砸税务机关和以暴力伤害税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处。对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分子,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处理,该拘留的要予以拘留,防止以罚款代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
2.在积极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同时,要与税务机关配合,加强市场治安秩序管理,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市场治安秩序比较乱,殴打税务人员和妨碍税收工作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顿,并可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配合人民法院公开处理。
3.建立健全税务治安派出所。税务治安派出所是公安、税务机关相互配合过程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合作形式,即公安、税务机关联合组织力量,组成治安派出所(由公安、税务机关共同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专门从事维护税收秩序,查处、打击暴力抗税犯罪活动的工作。建立健全税务治安派出所,对于依法查处由于违反税务管理而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人身安全,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主要应做好的工作有以下三项:
1.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了解本地区偷税、抗税案件发生情况,把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那些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肃执法,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坚持依法办事。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宣传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增强纳税单位、个人的法制观念,促使他们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将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对于个别地方的领导不按刑法和税法的规定办事,干扰对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的,要向上级党委和检察院反映。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发现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应当在备案的同时,将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通报税务机关。
3.与税务机关一起,积极创造条件,办好税务检察室,使之在打击偷税抗税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税务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税务机关相互配合,在打击偷税抗税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合作形式。它一般作为检察机关派驻税务机关的常设机构,专门受理偷税、抗税案件,受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双重领导(检察业务归检察机关领导,行政工作由税务机关领导)。税务检察室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合作层次的提高。经过不断的摸索实践,税务检察室这一组织形式逐步得到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级税务检察室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税法的尊严。实践证明,税务检察室在税收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以法治税的一支重要力量。
税务机构分设后,税务检察室相应集中在国税部门,所以,地税局要与检察机关搞好工作上的协调,以利用税务检察室及时查处偷、抗地方税收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主要应做好的工作有:
1.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抗税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分子,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对大案、要案提前了解情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偷税、抗税、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要及时审理,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或公开宣判,打击偷税、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以法治税的强大声势。
2.依法审理好税务行政案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或者违章处理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税务处理决定,应予维持;对于实体上处理正确,但程序上有缺陷的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补正后,也要维持税务机关有关征税和处罚的决定。对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经过典型调查,测算和民主评议后,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和缴纳期限,并书面通知纳税人依照执行,纳税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应予维持。
3.强化执行工作,及时处理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如果税务机关的决定没有错误,法院应及时执行;确有错误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予以纠正或补正。
4.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和其他案件中,要注意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有无偷税行为,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司法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六)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应当做好的支持配合工作是:
1.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搞好税收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对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和培养公民自觉的纳税习惯,以及对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在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中,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要通过税法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及其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了解我国宪法、刑法中有关税收的规定;了解有关税收管理体制和主要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广大公民进行税收宣传和教育,使他们了解什么是税和税法,了解依法纳税和揭发检举偷税行为是每个公民光荣的职责以及违反税法应受到哪些制裁,从而使广大公民做到懂法、守法。
3.为了使宣传教育更有针对性,推动各项工作,要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税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并逐步形成制度。
4.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涉及税收问题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查清事实,依照税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司法机关在开展普及税收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中,应注意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对遵纪守法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鼓励;对偷税、抗税以及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干部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予以揭露和惩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报刊和举办普法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使税收法制宣传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七)铁道部门
铁道部门应做的有关几项工作为:
1.铁路运输管理部门担负着组织管理铁路运输的重要职责,同时又是企业,所以铁道部门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所属企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均应照章纳税。要做到不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确保应缴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2.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堵塞税收漏洞。制止纳税人在托运应税产品(商品)时的偷税和抗税行为,配合税务人员检查了解纳税人托运产品(商品)的纳税情况,积极为税务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及有关单据、凭证等资料。特别要针对当前由于监督检查个体商贩通过铁路运输的大批应税产品(商品)不严而导致偷税严重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把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地收上来。对个体商贩托运大批产品(商品)应先查验税单后才能办理托运手续。必要时,可以在某些车站与税务机关设立联合检查站。税务机关在查处一些重要的税务案件时,铁路站、车领导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
3.对税务机关一次性委托铁路部门代征、代扣的某些零散税收,铁路部门应做好征收工作。
4.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铁路的报刊、广播、画廊、板报等宣传工具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广大铁路干部、职工、纳税人和群众的税收法制观念。
(八)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应做的主要配合工作有以下几项:
1.交通主管部门担负着组织管理水路、公路交通运输的重要职责,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监督经营者、贩运者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应缴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要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认真做好对有关个体经营者的代征代扣税款工作,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贩运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做到应征不漏,以保证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加强交通运输票据管理。交通行业运输票据由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自行制定格式,自行印刷,但印刷前应先经当地县以上税务机关认可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客票除外)。交通部门要发好、管好、用好运输票据,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票据发放、结存和使用情况。
3.加强对交通运输票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切实堵塞运输票据管理上的漏洞。工作中要突出抓好对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和票据管理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个体经营者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九)民航管理部门
民航管理部门应做的支持配合工作为:
1.民航各单位担负着组织管理航空运输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经济实体,所以民航各单位首先要模范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2.税务人员依法到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等有关单位检查纳税人托运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时,有关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民航运寄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并协助税务人员做好纳税监督、检查工作。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在工作中要严格控制商品、货物的收运环节,尤其对客户成批交运的应税产品(商品),应予严格检查,发现有偷税嫌疑的,不要轻易收运,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并积极协助查处,切实堵塞漏洞。
3.民航管理机关要积极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向税务机关介绍民航管理法规及有关情况,并采取多种形式,如联合办公、联合办案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配合。
(十)邮电部门
邮电部门应做的几项支持工作是:
1.邮电部门要在严格执行邮政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对当地的税收工作给予支持配合,提供方便。税务人员依法到邮电部门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时,有关邮电局(所)应予支持。税务人员可以检查纳税人通过邮电部门邮寄应税商品时的有关单据、凭证等资料。
2.各级邮电局(所)在工作中,要严格控制收寄环节,遇有成批邮寄的商品包裹,发现有偷税嫌疑的,不要轻易收寄,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并积极协助查处,切实堵塞漏洞。
3.邮电部门要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收寄货物情况,提供信息,在邮电业务工作中搞好税收的监督管理。
(十一)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应从以下方面支持配合税收工作:
1.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领导干部中利用职权阻挠、干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征税的,对检举揭发偷税行为的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对偷税、抗税的直接责任人需要给予政纪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2.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和调查研究中,凡涉及税务部门的问题,要向税务部门反映。
3.组织干部学习税法,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
(十二)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主要应做的协助工作为:
1.在各项审计工作中,要认真审计各单位遵守税法和财政纪律的情况,检查各单位交纳税款的情况,检查有无欠税、偷税以及抗税等问题,并协助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纠正,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越权减免税和违反税收优惠规定等问题应及时纠正或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十三)新闻、宣传部门
新闻、宣传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配合税收工作: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工具,加强税收宣传,为税收工作大造舆论。要针对我国公民纳税观念普遍比较淡薄的状况,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税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意义。要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税收与全国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从而扭转对税收的误解,增强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和维护税收秩序的自觉性,使税收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宣传税收工作不能“一阵风”,要常抓不懈,把搞好税收宣传当作一项经常任务来抓,使税收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同时,要配合税收的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有关专题方面的宣传。宣传工作还要根据我国广大城乡人民知识、文化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力争使税法宣传取得较好的成效。
2.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系统地讲解税法,使广大群众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更多的税法知识,不但懂得为什么要纳税,还要懂得什么人应该纳税,纳哪些税,不照章纳税应该受到什么处罚,以有利于纳税人自觉、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为改善税收环境,逐步推行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缴税制度创造条件。
3.广泛宣传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使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工作在税收征管第一线的税务干部树立起高度的使命感、光荣感,激励他们学先进、赶先进、力争上游,不断把税收工作推向前进;表扬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模范纳税户,对偷税、抗税分子予以无情揭露,形成舆论攻势,扶正压邪,在广大纳税人中树立起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四)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的有关几项工作是: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建立起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组织,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工作。群众协税护税组织要自觉维护税收秩序;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对纳税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偷税者及时举报。群众协税护税组织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带动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使税收工作在广大人民的支持下不断向前推进。
依靠群众组织加强税收的管理工作,实际上也就是贯彻税收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会羸得群众的信任和大力支持。所谓税收的专业管理,是指由国家的税务机关和专门从事税收工作的人员对税收分配活动进行的管理;税收的群众管理,是指组织企业工人、财务会计人员、广大城乡人民群众组成办税组织和护(协)税组织参加税收管理工作。例如,在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中有兼职的办税人员,在一些单位和街道建立护税员,在偏僻地区和走私多的地区建立密报网和人员,等等。但是,重视群众管理,并不是说税务干部可以放松专业管理,实际上群众管理也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有了专业管理的指导,群众管理才能持久,所以税收管理必须以专业管理为主,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地税、国税局与税务代理机构及税务师的关系(包括相互协作支持),读者可参阅税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