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算帐与新税制的衔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73页(2742字)
从分税制算帐的角度来看,分税制与新税制的衔接主要包括三项内容:按新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根据旧税种到新税种的税源转移情况,将1993年各旧税种的收入转换成新税种的各项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分税制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的基础数据;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新税制实际运行结果,可能会与上述新旧体制的税种转移情况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导致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调整变化。第一项内容无需讨论,第三项内容在运行结果尚未出来之前,也难以作深入的分析。但从道理上讲,分税制强调整体既得利益,如果新税制实际运行情况与测算情况出入很大,导致大的财力变化,那么,分税制也应根据客观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下面着重讨论第二项内容。即旧体制到新体制的收入转换。
首先作三点假定:
第一,新体制总体税负不变,财政收入总量也基本不变;
第二,地区之间不发生收入转移。即转换之后各省的收入总量不变;
第三,旧税种收入向新税种收入的转移方式的理论测算与实际运行情况基本一致。
其次,明确发生变化的主要税种以及老税到新税的转换关系。这次税制改革后,新的增值税对一切商品、货物全部课征,从生产环节扩大到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在此基础上对少量消费品(如卷烟、酒、汽油等)再征一道消费税,对非商品经营征收营业税。同时在实行新流转税时,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也要改按新的流转税执行。所以,变化主要发生在流转税上面。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改革后,消费税由原特别消费税、烟酒专项收入和一部分原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组成;
增值税由原增值税、批零营业税、部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组成;
营业税由原营业税扣除转增值税部分,再加上一部分工商统一税组成;
农林特产税由原农林特产税及原产品税中的农牧水产品税构成;
资源税由原资源税、盐税及冶金等行业的部分产品税、增值税构成。
也就是说原来的各税种进行了分解和重新组合。如原产品税一分为四:消费税、增值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工商统一税一分为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再次,分解消费税和增值税。在旧税转新税的过程中,出现了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可分的问题。由于分税制下消费税是中央固定收入,增值税是共享收入,二税不分开,难以准确核定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的收入,难以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二税的分解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1993年转到增值税、消费税的收入总额(暂不包括从工商统一税转入的数额)。分地方和中央两部分计算:地方部分包括产品税、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营业税;中央部分包括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名烟产品税、名酒产品税、卷烟提价征收的产品税、特别消费税以及烟酒专项收入等。上述数据如财政决算没有反映,按税务局入库数计算。
作上述计算时,需要作几项扣除:一是转到农林特产税的产品税;二是转到屠宰税的产品税;三是转到资源税的数额;四是1993年零售环节营业税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的收入。另外,服务业中工业性修理,城市公用企业供应水、电、煤气等由营业税改增值税,由于数额很小,不另算帐。
第二步,计算税制改革后消费税和增值税应征数及各自所占的比重。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数据主要来自两个环节,一是工业环节,运用1992年“三税”普查资料测算,二是商业环节,运用税务局1992年营业税普查资料测算。消费税基本在普查范围内,税额根据普查企业分户计算,即根据应征消费税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应纳增值税数额,再按消费税税率计算。增值税也按普查企业分户计算,根据应征增值税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外购材料,按价内税率计算。由于增值税普查面有限,工业环节平均约占70-80%,商业环节平均约占18-20%,因此,还要根据普查企业的典型数据,推算到本地区全部企业应交增值税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应交增值税=全部企业1992年实交产品税、增值税×普查企业应交新的增值税/普查企业实交产品税、增值税
(说明:在推算增值税的过程中,由于工业环节对卷烟、原油、成品油、电力等四种产品普查面为100%,因此,采取先计算四种产品的税额,再推算其他产品税额的办法。)
应交消费税与应交增值税计算出来后,即可计算出各自所占的比例。如:
消费税比例1消费税÷(消费税十增值税)
第三步,根据消费税与增值税各自所占的比例与1993年转到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总额相乘,得出1993年增值税和消费税数额(不包括工商统一税转入部分)。
注:由于商业环节普查面很小,在实际算帐中,采取了工业环节与商业环节分别计算的办法。
第四步,将1993年工商统一税按全国平均比例10%和55%分别加到消费税和增值税中。这样便得出1993年消费税和增值税总额。
需要说明的是,工商统一税分别按10%、55%和35%的比例分解到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根据全国情况大体确定的。由于工商统一税数额不大,加上数据难以统计,各地区统一按这一比例计算。
按上述办法将1993年各税种的收入转换成改革后各新税种的收入,然后,再按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办法计算确定各地净上划到中央的收入数额,即为中央对各地的税收返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