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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16页(9894字)

目前我国开征的营业税,是以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基本法规,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它是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也是组织地方级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

一、营业税的概念

概括地说,营业税就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它属于流转税。具体地说,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同其他税种相比,营业税具有如下特点:

(一)征收范围广,税源普遍

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凡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都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摊,不论是固定业户,还是临时设点或走街串巷临时经营,也不论是在城市经营,还是在农村经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可以说营业税广泛地介入了第三产业。

营业税实行广征,还有以下两个原因:

1.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财政收入的需要,要求营业税收入在总量上稳定并不断增加。这样,在实行低税负的前提下,为保证税收总量的完成,营业税就必须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将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统统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既扩大了营业税的收入来源,又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2.营业税对国民经济中的许多部门有调节监督作用,广泛地运用营业税的这一职能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建立起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在现行的流转税制中,产品税、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监督作用,因此,国家需要运用营业税这一经济杠杆,对第三产业的各个部门、行业进行调节,广泛的营业税征收范围,是有效保证国家实现这一要求的前提条件。

(二)税收负担轻、税负均衡,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营业税分别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业务设置税率,与第三产业有关部门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相适应,对大多数经营项目适用较低税率,保证了不同经营业务的纳税人,能够在一个大体上平衡的税负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参与竞争。营业税实行低税负,还有以下两个原因:

1.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即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包括在劳务收费标准以内的,为了保证全国物价的基本稳定,劳务收费标准中包括的税金不宜太高,在建国初期实行的工商业税中,营业税对商品和服务业务的征税项目所规定的税率就比较低。确定这种低税率的原则,是与我国税制的结构及其在国民经济关系中的作用相一致的。以后,国家几次大的税制改革,对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的税率设置,始终保持了较低税率的原则,从而保证了全国物价的基本稳定。

2.营业税是一种间接税,从其实际税负的承担者来说,它要由劳务的受益人负担。这样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劳动收入与享受的劳务,在比价上合理并不断提高,也要求对劳务项目的征税不宜太多。

(三)政策明了,适用性强

营业税的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经营活动和建筑安装业,并且分门别类、简单明了地将各种经营业务归入到相应的税目,确定适用的税率。经营者的各种经营业务,都能按照自己的经营行为,归集到具体的征税项目中去。

2.营业税所涉及的是非货物生产和流通领域里的经营活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非生产领域即第三产业中,还将会出现许多新的经营项目。对新的经营项目的收入,国家都能及时地运用营业税参与分配,进行调节。

(四)计算简单,操作方便,纳税人容易理解

营业税以劳务的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的税款。除了个别项目外,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极为简单。营业税的这一特点,一方面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减轻纳税人计算纳税的强度;另一方面,使营业税的政策容易为纳税人掌握理解,做到正确地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减少了漏税的可能性。

三、营业税的作用

税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构成因素,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发展、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与其他税种一起,发挥着其本身所具有的职能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累财政收入的作用

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广泛,收入来源多。

实行新税制后,营业税已成为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营业税在为地方积累资金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2.营业税的收入来源稳定

营业税是以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依一定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经营者的成本升降变化,利润多寡,对营业收入的影响很小,只要发生应纳税行为,并取得营业收入,就必须纳税,国家财政就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因此,营业税为平衡财政收入,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管理和监督作用

由于营业税具有征收范围广泛的特点,除了销售货物以外的服务领域里的各项各业,基本上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营业税的监督管理作用,相对而言,就更为突出和重要。

通过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可以增强经营者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由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广,涉及到第三产业中的各项各业,服务项目多种多样,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在众多的纳税人中,既包括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又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等,从规模来说,大的有国务院直属部或部级单位,小的到肩挑手提走街串巷户。因此,在营业税的纳税人中,不论是人员素质,还是纳税意识,都是参差不齐的。通过营业税的日常征收管理,可以使纳税人逐步认识到,其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国家所提供的各种外部条件的保障下,才能够得以实现。因此,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首先就应当向国家依法纳税,尽自己的义务,以取得继续享受国家所提供的经营环境的资格。通过几年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营业税的这一作用越来越明显。

通过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可以了解到相关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为适时调整税收政策提供依据,引导其按照国民经济的要求健康发展。

通过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一方面,为贯彻税收政策法令和实现税收计划任务,税收征管人员必然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纳税人经营收入进行检查,可以掌握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制裁,保护合法经营,创造平等的外部环境,使经营者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客观上必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税收征管人员从税收工作的角度主动协助指导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沿着正常轨道进行,也是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监督。

(三)调节非货物生产和流通领域里的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各个行业协调平衡发展的作用

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程度和盈利情况,分别设计税率,在税率的具体采用上,对那些收入大、利润高,与人民生活必需程度较低的经营业务实行较高税率,而对建筑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等等的收入只规定了3%的税率。另外对一些需要特别扶持的项目,在实际征税时,还采取了给予减征或免征的照顾,如对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都给予了免税照顾。

营业税通过制定不同的税率,较好地发挥了营业税调节不同经营行为的收入,为国家积累了财政收入,又充分地照顾了那些与人民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行业,在较低的税负条件下较快地发展,有利于促进非货物生产和流通领域里社会经济活动健康、协调发展。

四、营业税的发展

(一)营业税的起源及历史演变

营业税的正式命名,于1791年在法国首次出现,但在我国两千多年前的周代,就实行过具有营业税性质的“商贾虞衡”课税。其后,历代封建王朝都课征相似于营业税性质的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营业税,但各根据地执行不一致。

(二)新中国成立后营业税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84年10月实行营业税的这一段时期,我国的税制随着各个时期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几次大的发展变革。在历次变化中,虽然没有对营业税单独立法,但在这期间开征的工商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等税种中都保留了营业税的征税内容。

1.工商业税时期。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时附发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是由原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以前的特种营业税、一时所得税、行商税、摊贩牌照税等加以合并、改革而制定的,其内容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营业税规定:凡在本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业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分国籍,不分经营性质,不分公私企业及合作事业,均依条例之规定,按照营业额在营业行为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对营业税做了重大修正。

2.工商统一税时期。

1958年9月1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于1958年9月13日经国务院公布试行。根据税改方针,确定在基本保持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将营业税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只在工厂生产和商业零售环节征收,在批发环节不再征税。这次税制改革,营业税虽被简并,但营业税原征税范围仍以税目的形式在工商统一税中得到保留,只是对其中一些项目作了些调整。

3.工商税时期。

我国工商税收制度在1958年简化税制的基础上,按照“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度”的指导思想又进行了一次简并。这次税制改革,从1968年开始到1973年完成,历时六年,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是把企业交纳的各种税合并起来,在原税负基础上试行“综合税”,即一个企业用一个税率征税;继而发展为试行按行业设计税率,据以征税的“行业税”;最后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72年进行了扩大试点,于1973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的工商税。工商税中对营业项目的征税只规定了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业、公用事业和临时经营五个税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营业税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税;

(2)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征税;

(3)对银行征税;

(4)对集体企业批发商品业务征税;

(5)实行批发代扣税制度。

(三)一九八四年以后的营业税

1984年10月,国务院按照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十一个税种的条例(草案),营业税正式出台。新出台的营业税内容设立了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等十一个税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代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列举经营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都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次营业税改革,贯彻了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当征收一定税金的原则。1984年10月营业税出台以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营业税进行了重大改进:

1.从1985年11月起,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其他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

2.从1986年1月1日起,将铁道部直属铁路局运营业务收入营业税税率从15%调为5%。

3.从1987年1月1日起对国营建安企业征收营业税。

4.从1989的1月1日起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5.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6.增设营业税税目。

(1)1989年12月起在营业税中设立“典当业”税目。“典当业”税目中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营业税税率分别为5%和3%。

(2)1990年9月1日起,营业税中设立了“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两个税目。

7.停止批发扣税制度。

8.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9.从1993年9月1日起取消营业税的“临时经营”税目,对原属“临时经营”税目范围的业务,分别按营业税的其它他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些业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征税范围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征收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10.从1993年5月1日起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11.调整了营业税起征点幅度。

财政部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从1993年5月1日起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作如下调整:

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20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200-800元;

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

(四)新出台营业税的重大变化

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营业税,同原营业税相比较,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重大变化。

1.扩大了适用范围。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内资企业实行流转税制,外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企业)继续实行工商统一税制。两种税制的并立,造成了税负的不平,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因企业属性不同而实行不同税制的格局,弊多利少,不利于平等的竞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也要求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的统一。为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工商统一税,实行统一的流转税。这样,营业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等内资企业、单位和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

2.调整了征收范围。

过去,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代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事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涵盖的范围涉及第二产业和整个第三产业。这次流转税改革,重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不动产外,所有销售货物行为,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均要征收增值税。为此,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除不动产外,所有销售货物行为,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均要下收增值税。为此,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应地缩小了,由过去的十四个税目变为九个税目。具体讲,是将如下项目由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1)商品批发;

(2)商品零售;

(3)公用事业税目中的水、电气、热的销售;

(4)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5)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

原营业税征收范围剔除上述改征增值税的项目后,即为改革后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原则可以概括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

3.简并了税目、税率。

改革前的营业税有十四个税目、四档二十七个税率,税率高的为15%,低的为3%。改革后的营业税,按照新的征收体系和税负公平、简便,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将税目、税率进行了较大的简并,简并为九个税目,税率一般为3%和5%,。另对娱乐业税率设了一个5%-20%的弹性税率。

原十四个税目是:

(1)商品批发;

(2)商品零售;

(3)交通运输;

(4)建筑安装;

(5)金融保险;

(6)邮政电讯;

(7)出版事业;

(8)公用事业;

(9)娱乐业;

(10)服务业;

(11)临时经营;

(12)典当业;

(13)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

(14)经济权益转让。1993年5月1日起,出版业改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事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同年7月,财政部发文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这次改革,将销售货物行为改为统一征收增值税。在营业税中,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两个税目,“公用事业”税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销售自来水、热、电、气,已改征增值税;另一类是公共交通,如公共电汽车、轮渡、地铁、索道等,属于交通运输的范畴,并入“交通运输”中征收即可。“典当业”税目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死当物品的销售,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也改征增值税;另一部分是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实质上是抵押贷款性质,属于金融业的范围,在“金融保险”税目中征税就可以了。这样,这两个税目进行分解后,在营业税中取消了这两个税目。另外,原“娱乐业”税目,这次改革后,分设为“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两个税目。这样,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九个税目。

关于税率的设计,在基本保持原有总体税负的情况下,主要对以下项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一是中央铁路运营税率由5%降为3%,管道运输税率由15%降为3%。

二是娱乐业税率由过去的10%调整为5-20%的弹性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范围内确定:

三是“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税率由过去的10%调减为5%,“其他服务”的税率由3%调为5%。

4.调整了减免税政策。

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性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看,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减免税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既不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又影响税收收入。有鉴于此,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一是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地区都无权决定减免税;

二是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三是统一减免税规定,只保留一些公益性较强、收入水平较低并且需要国家扶持的经营活动给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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