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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24页(15418字)

一、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

(一)应税行为的范围

《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应税劳务”解释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应税行为的境内、外界限

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则不应当缴纳营业税,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范围如何掌握?对于这个问题,税法是这样明确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三)有偿的概念

营业税对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税的首要条件是,这些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而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尽管也是有偿的,但它不包括在征收营业税的有偿应税行为内,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与增值税的划分

(一)不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所称应税劳务。

为了规范税制,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化,尽管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劳务,但这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税劳务,而将其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将加工、修理、修配注释如下: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1.营业税对混合销售及兼营的规定。

(1)混合销售的概念。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即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的确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所作的规定。

(1)混合销售的概念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混合销售的确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

税法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三)兼营的核算及确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来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自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2.交通运输业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管道运输。

为了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石油企业内部原油管输结算办法改革后,其征税办法也作了改进,具体办法是: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搬家业务。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将货物在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搬运、使物品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3)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税法规定,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这些劳务的具体范围如下:

(1)通用航空业务;

(2)航空地面服务;

(3)打捞;

(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以上劳务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5)从1991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在1994年至1995年内可暂免征所得税。

(二)建筑业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

1.建筑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包括: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建筑业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2)自建行为。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1.金融业部分。

(1)金融业的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业的征税范围:

①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即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即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②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③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这里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这里的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④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⑤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金融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④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2.保险。

(1)保险业务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2)保险业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因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1.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邮电通信业的征税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①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②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③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④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⑤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⑥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2)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①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②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③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④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⑤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⑥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2.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过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五)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

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

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七)服务业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

1.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游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①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②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③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④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霓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2.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特殊规定。

(1)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服务业”税目。

(2)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②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4)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1.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具体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着作权。

转让着作权,是指转让着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着作,包括文字着作、图形着作(如画册、影集)、音像着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特殊规定。

因转让着作权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九)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1.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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