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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减税免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36页(7603字)

一、营业税减免税的基本规定

(一)减免税权限的确定

新出台的营业税,在减税免税方面是实行高度集权的办法,即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这种高度集权的办法,其目的在于建立统一的市场,制止地方政府利用减免税的办法搞地方保护。

(二)减免税项目的核算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没有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免征营业税

原营业税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新营业税考虑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不论其经营额大小,都应征收营业税。但同时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原营业税减免税的处理

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原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作出的各项征税规定、减免税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减免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作出了许多减免营业税的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有:

(一)建筑业税目的免税

1.对国防工程的免税。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待遇。

2.对1987年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免税。

在1987年以前,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按规定是征收营业税的,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下达了《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76号),决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工程、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从198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即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198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所取得的收入,不论建筑工程项目概算中是否包含税金,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于1987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延至1987年1月1日以后施工结算的,以及1987年1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1987年1月1日以后纯属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追加投资款项,并不新增项目的工程取得的工程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保持营业税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新的营业税出台后,上述规定仍然有效。

(二)保险业的免税规定

1.农牧保险的免税规定。

农牧保险,免税。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饮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残废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范围见所附险种。

除以上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普通人寿险

1.简易人身保险;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3.福寿安康保险;4.团体定期保险;5.团体人寿保险;6.少儿两全保险;7.金婚保险;8.终身保险;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12.儿童保险;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15.独生子女保险;16.夫妻恩爱保险;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18.人身安康保险;19.定期定额简身险;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22.子女备用金保险;23.大额人寿保险;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2.个人养老金保险;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10.农民养老金保险;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14.还本养老年金保险;15.团体年金保险;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

(三)健康保险

1.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3)成人住院保险;(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6)健康保险;(7)大病医疗保险;(8)大额医疗保险;(9)长效医疗保险;(10)传染病保险;(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

2.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②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③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④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

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1)农民医疗保险;(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4.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1)公费医疗保险;(2)劳保医疗保险;(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四)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免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门票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即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2.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即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即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五)服务业税目的免税

1.对托儿所等提供育养服务等业务的免税。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即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此外,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单位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分配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规定的范围免征营业税。

3.对福利企业的免税。

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第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第四、以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与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5.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的行为。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免税

1.个人转让着作权,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七)涉及营业税几个税目的减免税

1.军队系统所属单位的免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校办企业的免税。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1)校办企业的范围: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②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特区企业的免税。

特区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其减免营业税,继续按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国发【1988】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发【1984】161号规定“特区企业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需要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照顾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八)营业税的返还

1.由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家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支持金融改革,对中国农业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3.从1994年起,铁路建设基金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八五”后两年,对铁路建设基金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铁道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在每个季度终了由铁道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对铁路建设基金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八五”后两年,铁路建设基金暂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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