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83页(1581字)
一、农业特产税的税率
《规定》中对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的设置,主要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是轻税的原则。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即在利用农业特产税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的前提下,将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税收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即规定最低税率不得低于5%)。目的是保证农民能通过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来增加收入。《规定》除了对收购烟叶、贵重食品及毛茶的税率稍高以外,规定全国统一税率为8%、10%、12%三个档次,基本上是“什一之税”。二是稳定地方财政收入的原则。即在农业特产税收入划归地方财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通过农业特产税税率的合理设置,使地方政府能在农业多种经营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获得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此外,《规定》从促使各地区统一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出发,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为了解决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对于其他农业特产品,由于品目繁多、税源零星、收益差别较大,生产和流通也相当复杂,《规定》明确:在5-20%的税率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大宗农业特产品的税率,基本按原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的税率执行,同时也做了一些调整。调整的税率有以下几种:
1.烟叶。原产品税税率为3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6号文件《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将烟叶税率调整为31%。
2.毛茶。原产品税税率为25%,考虑到茶叶是大众的饮料,大部分在山区丘陵种植,生产成本高,而收益较低,应鼓励其发展,因此,毛茶税率调减为16%。
3.原木与水产品。这两种应税产品原来是重复征税,税负偏重,现在只征农业特产税,且都执行8%的税率,使实际税负有所下降。
4.生漆、天然树脂。这两种产品原产品税税率为15%,由于原木税率调减,为平衡林产品税负,现调减为10%。
从上述农业特产品税率的调整可以看出,税率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地方财政收入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健康发展,也充分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在作了各项调整变动之后,《规定》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税率,采取分产品品种制定税率的办法,共确定8%、10%、12%、16%、25%、及31%为一个档次。充分体现公平税负的思想。具体的全国统一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如下:
表3-10-1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二、农业特产产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农业特产品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是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为了切实组织税收收入,防止出现税源流失,《规定》对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确定,作出由当地征收机关分别情况加以核定的规定: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其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规定》还明确了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