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收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94页(2411字)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缴纳契税的承受人。
凡是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予和交换行为的房屋承受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发生以上交易行为,均应凭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具体地说,契税的纳税人为:买主、承典人、赠予承受人。
二、课税对象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产权发生转移变动的房屋。在《契税暂行条例》中一度规定契税的课税对象是产权发生转移时的土地和房屋。但是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不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所有权归国家,所以土地的产权转移不再列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目与税率
契税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签订契约的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格一般指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时按市场价格确定的现价。
契税的税目,根据房屋产权转移变动的情况,所立契约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四种:即买卖、典当、赠予和交换。
目前,我国契税实行比例税率,实行的比例税率全国统一适用,税率定为:
1.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2.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3.赠予契税,按房屋折合现值的价格征收6%。
4.交换房屋,若双方价值相等者,可以免征契税;如果双方价值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
四、减免税规定
契税自从1950年4月公布并开征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国家陆续作了一些减免税的规定。主要包括:
1各级邮电机构在解放前购买的房地产免税换契。
2.部队和行政机关因军事或大规模建设需要,以及人民政府命令征购的土地房屋准予免税。
3.国有房地产在政府机关及国营企业相互间的转移,准于免税。
4.群众捐献给机关、学校的房地产免征契税。
5.公私合营企业中私股作价投资的房地产不征契税。
6.1954年6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将《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7.为鼓励私营企业向公私合营企业发展,对公私合营企业购买房地产,免纳契税。
8.私立学校购买房地产免纳契税。
9.凡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典入的房产,准于免税。
10.城市居民或工商户以所得征购房地产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地产,免征契税。
11.农民用国家或社队集体退赔的平调房屋价款重置房产的,免税。
12.下放到农村的职工,用退职金购买房屋自住的,免征契税。
13.华侨或侨眷及华侨的旁系亲属、戚友用侨汇购买房屋,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用外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
14.经国务院批准的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确定的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城市,个人购买新建住宅或房管部门折价出售的公有旧房,一律免征契税。
15.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房,免缴契税。
16.一些生活确实困难、无力缴税的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农民,授权地方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17.对新建房屋和房产的继承、分折以及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可给予免税。
18.对带有合作性质的私营联合医院和联营诊所,如属业务需要购买房屋,经县以上卫生机关证明,可以免征契税。
19.凡属共有房屋,如分折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折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20.已税契约如有毁坏或遗失者,报乡政府出具证明,申请补契,不另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21.房产继承,若系当然继承人,例如配偶、子女以及弟兄、姐妹,其房产产权的登记过户,不征收契税;夫妻离婚而发生房产转移,不征契税;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互相依赖的弟兄、姐妹等,因分居房产,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