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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615页(9768字)

税收原则是国家征税的准则,是税务行政和管理应遵循的理论标准。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制建设中的反映,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其核心是如何使税收关系适应一定的生产关系的要求。

一国政府在设计税制并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时,必须考虑他们所采用的税制结构对于社会经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在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以及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税收原则是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的依据.也是人们自觉作好税收工作的指南。

一、税收原则理论的演变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古代税收大多是自发地遵循一定的原则建立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漫长的税收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并总结出税制建立应遵循的原则,变为自觉的行为。由于历史发展阶段不同,产生的税制原则亦有不同。在众多的税收原则理论中,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一)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造人威廉·配第。威廉·配第在《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两本代表作中,比较深入地研究了税收问题,第一次提出了税收原则,它当时称之为“税收标准”理论。

配第的税收原则是围绕公平负担税收这一基本观点来论述的。他提出税收应贯彻“公平”、“简便”“节省”三条标准,他认为,所谓“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都要“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所谓“简便”,就是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繁琐,方法要简明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所谓“节省”,就是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注意节约。

威廉·配第还主张在国民经济的循环过程中把握住税收的经济效果,根据税收经济效果的优劣相应地决定税制结构的取舍。

(二)攸士第的税收原则

继威廉·配第之后,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攸士第亦对税收原则提出六大原则:

1.自愿原则。

2.不损害国家的繁荣和人民幸福。

3.公平原则。

4.有明确的依据原则。

5.简单、便利原则。

6.与国家本质原则相适应,不能过度征纳。

攸士第有关税收原则中许多思想为后来英国的亚当·斯密所吸收,成为亚当·斯密着名的“税收四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威利的税收原则

意大利学者威利在1771年所发表的着作中提出了他的税收原则:

1.税收在法律上要确定;

2.税收不可课及穷人;

3.征收费要最少;

4.税收不可使财货的循环为之中断;

5.税收不可有害于产业的发展。

威利税收原则的提出,对其后的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的形成有一定影响。

(四)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在其经济学名着《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着名的税收四大原则。

1.平等原则。即公民应根据自己的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按照其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缴纳税收的额度。亚当·斯密主张:取消一切免税特权。

2.确定原则。即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人民据以纳税的税收条例,应当是确实的,纳税的时间、地点、手续、数额等都要事先规定清楚,使纳税人明白。

3.便利原则。即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从简。在时间上,应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不使纳税人感到纳税困难;在方法上,应力求简便易行,不让纳税人感到手续繁杂;在地点上,应将税务机关设在交通方便的场所,使纳税人纳税方便;在形式上,应尽量采用货币形式,以免纳税人因运输实物而增加额外负担。

4.最少征收费原则。即在征税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以税收尽量归入国库,使国库收入同人民缴纳的差额最小,即征税费用最少。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同时也揭示了商品经济下税制建立的一些一般规则。

(五)瓦格纳的课税九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集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大成,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原则理论。瓦格纳认为,税收不能理解为单纯的从国民经济产物中的扣除部分,除此之外,它还包括有纠正分配不公平的积极目的。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四大项九小点:

1.财政政策原则。

(1)充分原则。税收收入应能完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以避免产生赤字。

(2)弹性原则。一旦国家财政需要量增大时,税收应能自动增加。

2.国民经济原则。

(1)慎选税源。不要因征税而伤害税源。

(2)慎选税种。税种的选择要不妨碍经济,课税目标的选择应尽量避免使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遭到破坏。

3.社会正义原则。

(1)普遍原则。税收要普及全民。

(2)平等原则。税收负担应力求公平合理,税收负担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要相适应。

4.税务行政原则。

(1)确实原则。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应予规定清楚。

(2)便利原则。手续应尽量简便,方便纳税人。

(3)节省原则。要尽量节省征税费用。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除了接受亚当·斯密的基本观点以外,还强调了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

(六)萨伊的税收原则

让·巴蒂斯特·萨伊是法国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他认为,国家征税就是向私人征收一部分财产,充作公共需要之用,课征后不再返还给纳税人。由于政府支出不具生产性,所以最好的财政预算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税收是税负最轻的税收。他提出了税收的五项原则:

1.税率适时原则。国家征税要因时因地采取适度原则,否则会对再生产起破坏作用。

2.节约征收费用原则。由于税收征收费用对人民是一种负担,对国家也无益处,故应节省征收费用。

3.公平负担原则。

4.最小程度妨碍生产原则。所有的税都是有损于再生产的,因为它妨碍生产性资本的积累,最终危害生产的发展。所以对资本的课税应当是最轻的。

5.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的原则。税收强制无偿性,可以促进勤劳、节俭、阻止奢侈、懒惰等,而普及有益的社会习惯、良好风气。

(七)当代西方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论述

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说对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和政策,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西方学者提出现代资本主义税收制度的三原则:

1.财政原则。

(1)弹性原则。税收收入应能随着财政支出的需要进行调整。

(2)便利原则。使纳税人方便、顺利交税。

(3)充裕原则。要有广阔的税源。

(4)节约原则。要使征税费用最低。

2.经济原则。

(1)稳定原则。通过税收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减少经济波动,促进经济生活恢复和保持均衡,稳定经济运行。

(2)效率原则。税收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最小。

(3)保护税本原则。保护税本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要做到:税收应课于税源,但不可侵及税本;不能对新兴产业和创造发明的专利权进行课税;通过抑制进口、促进出口的商品课税,保护国内经济发展;保护人们的投资热情,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3.公平原则。

(1)普遍原则。除特殊情况外,税收应由本国公民共同负担。

(2)平等原则。

第一是“横向公平”,指对经济条件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等额的税款。

第二是“纵向公平”,指不同等条件的人在税收上区别对待,通常把它理解为对经济情况不同的人,征收不等的税额,也就是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

二、税收公平原则

1.税收公平的概念。

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具体讲是纳税人条件相同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一般分为二个方面:一是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二是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所以,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税负本身,而要联系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人能力相适应。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衡量税收是否公平,必须符合这样一个最简单原则:享有同等收入的应缴纳同等数额的税;收入不同的人就应缴纳不同的税额。

税收公平的标准,一般来说分两种:受益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按纳税人从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的大小来分摊,受益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不受益者不纳税。按照这个原则,完全的公平税制依支出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受益标准不仅用于衡量税收政策,而且也应衡量税收支出政策。

当然从实践上讲.按受益原则来分摊所有税收是行不通的。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税收使用结果,具体受益人是谁,受益多少是无法测度的。如行政管理费用,使用结果就无法测度具体纳税人的受益额度。

但就个别税种来看.按受益原则征税不仅可能,也是必要的。如我国车船使用税就属受益税。谁拥有使用车船.享受公路、河道的设施,谁就负担税收。

受益原则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一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有关税收公平的所有问题。

(2)支付能力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是利用收入公平理论,使税收的负担与每个人的纳税能力相一致。即实行量能征税的原则.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矫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

从支付能力的角度来表现税收是否公平,一般分二个方面:

第一,客观方面,税收是否公平,应用客观标准来评价,这一客观标准就是每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和收入,财产包括土地、资本和供个人消费的财产,收入主要是指年所得。由于财产可以转化为收入或减少家庭的实际支出,如拥有私房者可比不拥有私房者少付房租。纳税能力标准一般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来测度,由于财富多用收入、支出和财产来表示,因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可分收入、支出和财产三种尺度来测度。当然这三种尺度需相互配合,兼顾使用,否则单独使用一方面会带来片面的结果。

第二,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对应。支付能力的大小不是以收支多少作为依据,而是以征税时牺牲的效用为标准。这里效用是指一个人从消费的商品和劳务中获得满足的程度。效用牺牲是指征税会减少个人家庭收入,从而使得原来可以得到满足的某些需要未得到满足。体现税收的公平,就是指每个人通过纳税所牺牲的效用相同。西方税收学者把这种效用牺牲称之为“效用牺牲说”,一般用等量牺牲、等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三种理论来解释。

①等量牺牲:认为实现税收公平,必须使每个纳税人的牺牲额相等。由于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所以要实现均等的牺牲,就必须使高收入者负担更多的税收。

②等比例牺牲:纳税人缴纳税收而牺牲的效用与其总效用的比例应相等。即高收入者就必须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低收者只需缴纳较低比例的税,必须实行累进税。

③最小牺牲:要实行公平课税,必须使全体纳税人因纳税而直接牺牲的效用为最小。即必须使各个纳税人负担税收而牺牲的边际效用相等。

上述主观方面讲税收公平是以主观唯心论作为理论基础,因此无法从实际来说明税收公平问题。因而大多数税收学者推崇仍是客观方面的收入和财富为标准的支付能力的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用,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对它的理解可从不同角度来分析:从资源配置角度讲,要求税收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资源的利用中获得最大利益;以经济机制的角度看,要求税收有利于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不仅使微观经济效益提高,而且也使宏观经济稳定增长;从税务行政角度讲,要求税务行政讲求效率,税收制度须简便,征纳双方的费用要节省等。

税收效率原则一般被分为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1.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

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旨在考察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即指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就是说,是否以最少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1)税收成本。

税收成本是指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税务行政费用和税收奉行费用两大类。税务行政费用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薪水、奖金支出;税务机关设备支出和办公用具;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取各种方法、措施支付的费用以及为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的费用等。税收奉行费用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申报表的劳动耗费,聘请税务顾问和律师酬金;公司企业为个人代缴税款所花费的费用等。

(2)降低税收成本的方法。

降低税收成本方法实质是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主要有:第一要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认识掌握,并尽可能给纳税人提供方便,以降低奉行费用;第二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节省管理费用,防止税务人员贪污舞弊;第三要尽可能将纳税人所花费的奉行费用转化为税务部门所支出的征收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进而达到压缩税收成本的目的,从而也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2.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要求以较少的超额负担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以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即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1)税收的额外损失和额外收益

税收的额外损失是指征税结果由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行为而付出的经济代价;税收的额外收益是指征税结果由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行为而增加的利益。一种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可能同时存在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即税收的额外损失和税收额外收益。如累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结果激励纳税人更加努力工作,增加收入,就是额外收益,相反如果边际税率过高,导致纳税人在工作能力范围内消极怠工,这对效率来说,无疑是额外损失。所以税收的效率原则就是要使税收的额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使额外收益大于额外损失。

(2)降低额外损失的途径或取得额外收益的途径

降低额外损失的途径:

第一,国家纳税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为限,不能让纳税人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

第二,国家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发生不良影响,特别是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

增加额外收益的途径:主要是重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区别各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用的调整措施,使经济保持在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的水平上。

四、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原则与发展趋向

1.我国税收制度建立应遵循的理论依据和原则,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服务的。通常包括适度原则、发展原则、效益原则、便利原则、合理负担原则。

(1)适度原则。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税收担负着筹集资金的重要任务。在确定税收收入总量的时候,必须既考虑到满足国家支出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纳税人承担税收的可能。由于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收入是有限的,它总受该时期经济发展规模和积累水平的制约,因而在建立税收制度时,必须采取适度原则,即合理确定税收占国民收入的适当比例,量出为入遵守客观经济规律。

(2)发展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之一的税收,它的各项工作就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发展原则也就公平税负,适当调节的经济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公平负担,不仅是指个人收入税收负担的公平,而且重点是企业税负公平。对不同企业,税负不同,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开展竞争,优胜劣汰,促进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

(3)效益原则。

税收效益是税收活动的成果。即税收所发挥的作用与税收成本的比例关系。通俗的讲,一方面使国家在纳税过程中支付费用压缩到最低;另一方面要给予纳税人以方便,使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成本费用最低。

提高税收效益,就要在获得同样税款情况下,以尽量少的税收成本为代价,同样的税收成本,应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款。其一般方法是第一:压缩税收征收费用。即精简税务机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办税效率等;第二:减少税收奉行费用。即减少纳税人为奉行税法而引起和承担的有形或无形的负担;第三:避免税外负担。即发挥纳税人积极性,扬长避短,要权衡利弊,将征税过程中的副作用予以排除。

(4)便利原则。

便利原则是指国家的税收制度要科学与全面。即使税收职能充分发挥,也使整个税制简明,易于认识,易于执行,因而税制建立要尽量给纳税人以方便,避免因征管制度不合理而给纳税人带来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如采取委托有关单位代缴税金等方式,以减少纳税人的时间耗费等。

(5)合理负担原则。

合理负担原则是处理税收总额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原则。即合理确定税负的原则。税收制度在讲求效益和便利、适度的同时,也要使纳税人缴税公平合理。主要包括:第一:普遍征税,凡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都应负担税收;第二:适当照顾地区差别。如在农业负担方面就表现有地区差别;第三:负担水平应按纳税人的收入分别制定负担政策。如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等。

2.目前,我国正处于两种税制交替时期,国家税收原则在遵循一般原则基础上,也应重点分明,主要是以效率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同时考虑简化便利原则和新税制的国际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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