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察阶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03页(971字)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对党员进行组织考察,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组织意见的前提。组织考察的方法,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或民主测评的方法,进一步了解党员的表现情况。
组织意见,即组织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作出的书面评价。组织意见的内容,一般应涉及到民主评议党员内容的几个主要方面,并应针对每个党员的特点。支部委员会在分析、综合党内外评议意见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鉴别各种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尤其对被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评为不合格党员和违纪党员的主要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逐个形成事实材料,以便对他们提出处置意见或党纪处理意见时,有准确的事实根据。
支部委员会应将组织意见分别转告党员本人,听取党员意见。转告组织意见时,允许党员说明自己的情况,甚至进行申辩。如果党员说明情况和进行申辩,是属于不接受党内外正确评议和组织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应对他们做思想工作,进行教育;如他们说明的情况和申辩的理由是有道理的,支部委员会则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修正组织意见。
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和违纪党员的材料,以及组织上对他们初步提出的处置意见和处理意见,先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预审。上级组织部门预审同意后,支部委员会再将党内外评议意见和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做好教育工作,以便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大会,将支部委员会对每个党员的组织意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和违纪党员的组织处理,支部大会必须进行讨论和表决。
支部委员会将组织意见和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情况分别填入有关党员的《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提出组织意见,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填入表格。
对支部书记的评议意见,由上级党组织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