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开原单位但尚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30页(824字)
对已离开原单位、尚未转移组织关系、但能按党章规定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党员,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符合人才流动政策,事先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且超过规定的时间(一个月),未得到单位行政书面答复而自行离职的党员,或劳动合同期满,不愿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符合人才流动政策,但事先未提出辞职报告不辞而别的,或已提出辞职报告,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一个月)未得到单位行政书面答复即离开原单位的,或行政不同意其辞职,但未经有关部门仲裁而自行离职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当事人认识错误并经行政办妥有关辞职手续后,为该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对不符合人才流动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党员,或劳动合同期未满,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离职的党员,或经政府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司法部门裁决应回原单位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4)对已受到行政开除、或除名、或辞退处理,但党组织未对其予以党内除名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凡离开原单位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按党章的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凡已经党组织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置的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得擅自更改其原单位党组织的处理决定。如确属处理不当,则应商请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