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惩处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13页(822字)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凡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该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党员干部因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应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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