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21页(1729字)

妥善解决和落实离休干部的待遇,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基层党组织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精神,对离休干部做到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所谓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主要是指离休干部在看文件、听报告、出席会议、参加政治活动等方面,同他们在职时待遇基本相同。按此规定,基层党组织除了为他们订购必要的报纸、杂志、材料外,凡是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所发的重要文件,都应及时地组织传达或阅读,并根据需要和可能,请他们听重要的报告,出席必要的会议,参加有关的政治活动,使他们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工作情况和国内外的大事。

所谓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工资。从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中工资偏低的,予以适当提高。他们不论在国家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属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年7月1日-1927年7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其标准工资额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三级的,一般补贴到原行政十三级的工资额。属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一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凡其标准工资额低于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的,一般的可补贴到原行政十四级的工资额。

(2)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自2002年起所有离休干部每年再增发一个月的工资。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原不增发生活补贴的,自2002年起也增发一个月工资。

(3)福利待遇。离休干部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不变。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安置地区的标准。军队退休后改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4)病故抚恤。机关工作人员离休以后病故,其抚恤金标准、发放办法以及病故证明书的填发,均与在职病故的机关工作人员相同。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机关干部离休后已批准享受司局级和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他们病故后的一次抚恤金,应分别按司局和处级的抚恤金标准发放。

(5)医疗。离休干部可按照规定到填报的医院(上海市规定可填报市级、区级、地段各一家医院)凭离休证就诊。

享受局级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保健就诊。

(6)探亲。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7)困难照顾。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8)健康休养。对离休干部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可分期分批地组织健康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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