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规范劳动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56页(735字)
基层工会要积极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规范化,打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基础,增强平等协商的针对性。要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将职工最关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作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情况,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民营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或联合机构会议时应有工会代表列席,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资企业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当积极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劳动争议的仲裁。(1)积极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2)促进劳动合同纠纷解决。(3)在劳动仲裁和劳动案件诉讼中给职工支持和帮助。(4)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解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