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保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99页(2246字)
加强保密文件的管理工作是基层保密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保密文件的管理,可抓住以下几个程序:
(1)秘密文件的密级确定
基层单位制发秘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密级,并在规定期限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①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②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①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②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③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2)秘密文件的制发
①制文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印刷份数、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②秘密文件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或由政治上可靠的文印人员印刷。印刷过程中形成的铅版、校样、蜡纸、废页、余份等,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3)文件的阅读
①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传达,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②秘密文件应限于在阅文室或办公室阅读,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
③传阅秘密文件,由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负责,阅后收回,不得自行传给他人。传阅省军级和绝密文件应由机要部门及时收回,严加保管。
④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借阅手续;扩大阅读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抄文件内容,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摘抄,并妥善保管。
(4)秘密文件的管理
①秘密文件的收发和内部运转,应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存放秘密文件的设备和地点须有安全、保密设施。
②中央、国务院文件和省(市、区)委、省(市、区)人民政府文件一般只发给组织,不发个人。领导同志阅读的文件应由各级机要秘书或专人保管。
③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绝密文件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
④严格会议文件的管理。秘密文件一般应在会议结束时收回。确因工作需要,准许与会人员带走的机密、秘密文件,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交本单位机要部门登记管理。
(5)秘密文件的传递
①传递秘密文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或机要通信人员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
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传递秘密文件,须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手续。
③通过传真传输秘密文件,必须采取技术加密措施。不准用明码和代码拍发秘密文件。
(6)秘密文件的复印、翻印
①复印文件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复印文件的审批、登记、签收和废页处理等制度。不准到无保密条件的场所复印、翻印秘密文件。
②中央、国务院发至省军级文件、绝密文件和制发单位规定不准复印的文件,一律不准自行复印;因工作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制发单位批准。
(7)秘密文件的清退、归档和销毁
①要建立秘密文件定期核对、清退、归档制度,该收回的及时收回,该归档的及时整理归档。
②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管理的秘密文件应按下列办法办理:应清退的,退回原制发单位;应归档的,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部门;需带往合并单位的,要造册移入合并单位;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③秘密文件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调离本单位时,应对个人保存和使用的文件全部清点移交,不得私自带走,不得随意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④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在销毁秘密文件的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物资回收单位或个人出售秘密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