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20页(2964字)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档案一般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形式。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有以下十类构成: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职工、学员、学生、军人等登记表;属简历表性质的各种登记表;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干部本人历次所写的自传;干部革命历史活动简历材料;入党(团)申请书中能分开的自传内容材料;有关自传内容的其他材料。本人所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性质的材料一般应归入本类。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调动依据及平时对干部的考察了解形成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干部、职工、学生、毕业生、学员、军人等各种鉴定材料(包括工作、劳动的鉴定材料);党团员鉴定表;本人历次所写的属鉴定性质的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单)、记分册、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如获奖或全国报刊发表的)等目录;由组织上调查形成的,纯属学历、技术专长、业务能力和贡献等内容的各种专业人员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干部本人的技术自传;认定干部文化程度呈报表;高等院校统一分配登记表。
第五类 政审材料。对干部的政治历史关节问题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与结论有关的主要证明及本人的检查交代材料;因政治历史问题而受到处分的决定及有关主要证明、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凡已经查证清楚的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查证材料;有组织意见的“政审表”、“调查表”、“干部情况登记表”等表格;有关确定、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组织意见、批复、调查证明材料、本人申请;党籍问题的有关审查材料;“文革”前的冤假错案、经复查后撤销原结论或原处分的复查结论、报告及与结论有关的主要证明,本人申诉材料及原结论、原处分决定材料;对“文革”中冤假错案复查后所作的复查结论、报告、上级批复及与复查结论有关的主要证明,本人交代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出生日期、国籍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凡建国前后,在审干、肃反中因政治历史问题而形成的“限制使用意见”,应将撤销、注销或解除限制使用的书面意见附在原意见之前;直系亲属的平反通知书,远亲或同学、同事的平反通知书,在其档案中无情况反映的一般不归档,但本人历史材料中有记载的亦可归档,同时应清理档案中被株连的不实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党员重新登记表、不予登记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处理突击发展党员的材料,支部关于取消党员资格或清除出党的处理报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批复,本人检查材料;保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籍的批复及报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退团报告和上级团组织批复,团员登记表,红卫兵转团材料;民主党派有关材料,指加入该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或批准吸收为该党派成员的通知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正式命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表和事迹材料,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特级教师、优秀党员、授予各系统三十年荣誉证书登记表;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事迹材料;立功受勋,嘉奖材料;全区(县、行业)性的通报表扬材料(可复制归档);创造发明事迹奖励材料;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处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清查“文革”中“三种人”的审查结论、综合报告、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本人对审查结论、处分的意见及全面检查;行政处分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虽不作处分,但错误比较严重;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问题,并经组织查实,本人也有交代的材料;原定右派经复查改正后的有关改正结论、报告、改正的依据材料及原定右派的决定,包括因右派降职降薪开除党籍的处分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应抽出销毁;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受处分后经甄别平反的只归甄别结论,原组织结论、决定、调查材料一律销毁。粉碎“四人帮”后,对甄别结论进行复查的,归复查后的结论、决定,原甄别结论报告抽出销毁。
第九类 干部工资、任免、待遇,各种代表会的审批表、呈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调整工资审批表;职工转正定级、吸收录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工作调动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批准入伍登记表,审批表,部队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复员军人登记表;当选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休、退职、老干部离职休养审批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因公受伤的证明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遗书等;本人历次所写的思想小结,总结等材料;支部大会通过,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入党志愿书;民事判决书,如离婚或各种纠纷判决书。
干部档案的副本是由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其主要内容有:近期的干部履历表;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甄别、复查结论;奖励材料;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等。若只有一份,应将原件存入正本,可复印一份存入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