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干部的档案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29页(892字)
(1)在职干部档案的保管。在职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的权限相一致,即由哪一级管理的干部,就由该级负责保管档案。对一些不具备管理干部档案条件的区、县所属单位和小型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精神,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2)离退休干部档案的保管。干部离退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3)干部逝世后其档案的保管。①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着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③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4)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的档案保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5)干部被开除公职后的档案管理。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6)干部在受刑事处理和劳动教养期间的档案保管。干部在受刑事处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