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59页(960字)
恢复并建立健全组织员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建国初期,党中央曾明确提出建立组织员的制度,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被取消了。198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应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94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多年来,为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各地实行了组织员制度,这对做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坚持党员标准,保证新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要求各地继续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妥善解决好组织员设置方面的问题。
(1)组织员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②熟悉基层组织工作业务,有3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
③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
④具有相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工作。
(2)组织员的职责范围
①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②检查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调查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③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提出建议。
(3)组织员的设置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设专职组织员若干人,也可设兼职组织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