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有哪些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06页(937字)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的组织都应当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介绍信,并按转移组织关系的规定权限,到上级党委接转关系。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中央各部门、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省级党委各工委组织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或组织部门等,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3.组织部门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求党员提供所去地的证明(或依据),并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进行接转。转移组织关系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不在原籍村党组织担任职务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所在地党组织,不能转移正式关系的,包括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企业党组织的活动。针对目前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员身份不公开、不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各地党组织要加强检查督促,教育他们按规定接转好组织关系,有些还要帮助做好接转工作。对于实在有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党员或企业,可以通过临时支部等方式,保证党员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无故阻止党员转移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