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对待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04页(2656字)
私营企业主的入党问题,是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争论非常大,非常敏感的理论性、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一个问题。如何能够从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高度建立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法理基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的产生有其继承性,不会凭空而来;其发展有它的阶段性,不会一蹴而就。要正确认识和在总体上把握私营企业主的群体定位与群体特征,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私营企业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私营企业主阶层同现阶段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的区别和联系,同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相似和差异,以及他们在社会主义制度“普照之光”下的发展趋势。
私营企业是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以雇佣关系为纽带组合生产要素的一种经济形式。我国私营经济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农村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开端的农村改革尽管其初衷不是为了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重建部分个人私有制,但历史的发展是,这场改革实际上在中国农村发育了市场经济机制,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为产生私营企业的条件发育成熟提供了可能。私营企业主在开业之前,他们的身份主要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农村的各级干部、工人,他们是从原有的劳动阶层中分化出来,重新组合的社会群体。与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相比,私营企业的产生没有经过资本积累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的形成发展没有也不可能有暴力掠夺的痕迹。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方针。
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私有资产,从功能上来看,是一种社会资本。私人拥有的资产,只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顿地运行,为社会主义创造社会财富,而不进入生活消费领域,法律定义上的所有权就应当是次要的。从历史和国际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私营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联合、渗透或融合就会越来越明显。随着资产的普遍股份化,资本的社会化趋势是必然的。私人资产和公有资产都将成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资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私营企业最终仍将是社会主义社会资本的一部分,为社会主义服务。
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过程中,在私营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党对于私营企业主的认识不断与时俱进,逐步深化。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于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的认识有了新的突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报告同时还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这就从历史发展的眼光和实践的角度,肯定了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伟大而艰巨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一论断的形成是建立在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对于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长期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明确回答了,私营企业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只要其符合党员标准,愿意加入党组织,是可以申请入党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们党做出了允许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入党的决定后,在实践中要防止一哄而上,降格以求的现象。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绝不是降低我们入党的标准。要求入党的私营企业主除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及党规定的附加条件外,还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党性原则和党员标准。“有共产主义觉悟”,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这是党性的根本原则和党员的根本标准。在现阶段,党性的这一原则精神和党员的这一根本标准,则具体体现在党章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要求入党的私营企业主,毫无疑问应当符合党员这些根本条件和标准,才能被接受为中共党员。同时,由于私营企业主本身的地位和属性,对于他们中要求入党的优秀分子,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他们必须带头自觉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坚持合法经营,文明办企业,文明经商,努力为社会提供合格、优质的产品和服务。2.在企业内部,他们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尊重员工权益,支付受雇员工合理、切实的劳动报酬,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保障水平。3.在照章纳税、自己致富的基础上,他们必须把经营所得的利润主要服务于扩大再生产,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4.在个人和家庭生活方面,他们必须力戒奢侈浪费,在婚丧嫁娶和衣食住行等方面不讲排场、比阔气,养成良好、适度和文明消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