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史学习手册》第52页(6348字)
联合国是广泛的世界性国际组织,到1981年11月,已有157个国家是它的会员国,它的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并在日内瓦设有欧洲办事处,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构,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大会每年9~12月举行一届常会,第一届大会是1946年9月召开的,到1985年10月,共召开过40届常会。目前,联合国大会的秘书长是秘鲁人佩雷斯·德奎利亚尔。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其它机构的会议一般都在纽约总部举行,每一个会员国向联合国总部都派有常驻代表,我国是联合国的发起国之一,又是联合国的一个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正式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1942年1月1日,中、苏、美、英等二十六个国家,为了反对法西斯国家的侵略,发表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第一次采用了联合国的名称,不过那时还不是一个国际组织,而是对法西斯进行战争的各国的总称,
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四国,在莫斯科发表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提出,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的国际组织”,并且认为“凡是爱好和平的国家,无论大小,都可以成为这一国际组织的会员国”,同年12月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黑兰举行会议,重申建立这一国际组织的决心,1944年8月到10月,苏、美、英三国和中、美、英三国在美国敦巴顿橡树园分别举行会议,根据普遍安全宣言的精神,草拟出国际和平组织的章程,通过了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并取名为“联合国”的建议,还规定了它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等机构的组成和职权,从而奠定了联合国的基础。
1945年2月,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前夕,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克里米亚的雅尔塔会晤,商定于同年4月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会议,将依照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提出的方针,拟定联合国宪章。
1945年4月25日,在旧金山会议上,与会各国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到10月24日宪章正式生效,并将这一天定名为“联合国日”,参加签字的五十一个国家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中国派出了一个有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同志参加的十人代表团,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即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
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共十九章,一百一十一条,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以下四项:
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②促进各国以人民的平等权利和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③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宪章又规定了与会各会员国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六项:
①各会员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②忠实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
③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④不侵犯他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的原则。
⑤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
⑥和平共处的原则。
上述这些宗旨和原则,符合各国人民享有自由和民族独立的利益,有助于巩固国际和平和各国的合作,一直得到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支持和承认。1954年6月,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指出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但是,联合国宪章从制定至现在已有四十余年,世界形势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当初还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许多亚、非、拉国家,都先后独立并加入联合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由初期的五十一个增加到一百五十七个,许多第三世界国家认为,联合国宪章应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第二十九届联大会议上,阿尔及利亚等国所提出的修改宪章提案,获得了通过。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共有六个:
(1)联合国大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常会休会时间,如遇必要,可举行特别会议式特别紧急会议。大会是一个讨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机构,它审议的事项极为广泛,除正在由安理会处理的事项以外,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宪章内的一切问题,都可讨论,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还接受审查联合国各机构的报告及预算,改选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批准各种协定、接受新会员国和任命秘书长等,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七人,按地区分配原则由选举产生,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当然副主席,也可当选为主席,每届常会设六个主要委员会,协助会议工作,全体会员国各派一人参加。这六个委员会是:
①政治及安全委员会。
②经济与财政委员会。
③社会、人道及文化委员会。
④托管委员会。
⑤行政及预算委员会。
⑥法律委员会。
此外,还设有一个特别政治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这些委员会分别讨论大会议程中各项有关问题,决议提交大会通过后,就成为大会的决议。大会常会还设有两个程序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前者负责议程的审议和讨论议题的分配,后者负责审查各代表团的全权证书,大会有两个常设委员会,即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会费委员会。另外还有一些其它辅助机构,如反对种族隔离委员会等。
出席大会常会的各国正副代表最多不得超过五人,其中一名担任首席代表,各国还可委派顾问,专家及秘书等工作人员,数目不限,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应于联合国总部有常驻代表一人。
大会的提案和表决:关于联大每一个议题,会员国可单独地也可联合提出提案,要求予以讨论表决,提案按提出的先后进行表决,须有半数以上的有效的赞成票方能通过,但后提的提案也可提前表决。每个会员国只有一个表决权。对于重要问题,大会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方能通过,所谓重要问题,主要是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会员国的接纳与除名;及通过预算等。
(2)安全理事会
这是联合国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由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1965年前为六个)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出,席位按地区分配,(亚非五席、拉美两席、东欧一席、西欧及其它国家两席)任期两年,每年改选五个,任满不得连任。
安全理事会主要职权有下列几个方面:即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并提出调解或解决办法,促请会员国用经济制裁办法或非战争的其它措施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建议接纳会员国,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
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安理会经常举行会议,两次会议间隔不得超过十四天,此外,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
安理会的行动必须取得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它们在实质问题上都有否决权。讨论任何重要问题时,如果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反对,就不能通过。
安理会还有一些辅助机构,主要的有:裁军委员会,负责协商裁军的问题;军事参谋团,负责安理会维持和平的军事问题、安理会所支配的军队战略上的指挥问题,以及军备管制等问题。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简称经社理事会。经社理事会专门研究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它有关事项,并向联合国大会,各会员国和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建议,提供有关的情报和帮助。经社理事会的任务,在于促进各国经济社会方面的合作,以便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宪章规定经社理事会的目的是:(一)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全民就业以及经济与社会的进展。(二)促进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和有关问题的解决。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的合作。(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差别,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五十四个理事国(1973年10月12日,联大决定理事国从二十七个增加到五十四个)组成,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任满可以连任,理事会主席和三名副主席由理事会每年选举,经社理事会每年在日内瓦和纽约举行两次常会,常会期间,设立经济、社会、协调等委员会进行工作。经社理事会设有七个职司委员会;统计委员会;人口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品委员会,还设有五个区域性机构:欧洲经济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西亚经济委员会;非洲经济委员会。为了联系和处理某些特定问题,经社理事会还特设一些常设委员会的辅助机构,其中包括:规划和协调委员会;非政府间组织委员会;科学、技术用于发展工作咨询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展规划委员会;科学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跨国公司委员会;审查评价委员会等。根据需要还设有各种专门机构,经社理事会同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专门机构建有联系,并与三~四百个非政府组织有咨询关系,其活动领域极其广泛。
(4)托管理事会
美、英等殖民国家,在筹建联合国时,制定了战后“国际托管制度”,名义上是增进托管地区人民“向自治或独立发展”,实际上是企图保存国际联盟时期所委任的统治地区,维持殖民统治。托管理事会是监督托管制度执行的机构,联合国宪章规定适用于国际托管制度的领土是:大战结束时未独立的前国联委任统治的领土;大战后割自敌国的领土。早先托管的地区曾达十一个,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有美、英、法、比、澳、新、意等。近年来,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许多托管地相继独立,现在只剩下太平洋的一些岛屿(如马绍尔群岛;加罗林群岛;马利亚纳群岛等)由美国管理,现在托管理事会是由托管领土的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组成,每年举行一次常会,审查管理国的报告和托管领土上居民的请愿书,并按期视察等。托管理事会的决议,须由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5)国际法院
这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它是根据宪章中“国际法院规约”而设立的,法院设在荷兰海牙,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根据常设仲裁法庭“各国仲裁员团体”或各国政府专门委派的团体所提出的名单中投票选出,设正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九年,每三年更换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法院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诉讼案件,和联合国宪章中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特定的一切事件,但对于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法院则无权受理,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作出判决以后,诉讼双方均应遵守,如一方不遵守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酌情采取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必须由出席法官的半数以上来决定,另外,国际法院还负责对提交给它的法律问题发表谘询意见。
(6)秘书处和秘书长
秘书处是处理联合国各机构行政秘书事务的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若干人和其它工作人员,按宪章规定: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方面的主要负责人,经安理会推荐由大会任命,任期五年,期满后可再被任命连任,秘书长的权力相当广泛,除领导秘书处工作外,应向大会提出关于联合国工作的常年报告,并执行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等主要机构所委托的任务。迄今为止,联合国已有过五任秘书长,第一任是挪威人赖伊(1946-1953),第二任是瑞典人哈马舍尔德(1953-1961),第三任是缅甸人吴丹(1961-1980),第四任是奥地利人库尔勃·瓦尔德海姆(1980-1985),现第五任是秘鲁人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联合国规定的正式语文是英文、法文、俄文、中文、西班牙文五种,除正式语文外,各机构还规定了工作语文,大会的工作语文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国代表团用某一种正式语文发言时,秘书处应立即译为三种工作语文。
除了上述六个主要机构之外,还有一些根据各国政府间的协定而成立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现有十五个。这些机构为: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
国际电讯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
上述组织一般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之联系,与经社理事会有关的还有一些其它机构,如联合国儿童基金执行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理事会、联合国和粮农组织合办.的关于世界粮食方案的政府间委员会、关于贸易和发展的联合国会议的贸易和发展局、中央鸦片常设局、麻醉品监测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