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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33页(519字)

《产品质量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关于判定产品质量依据的规定。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这些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其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卫生指标的要求。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监督检查时,要把假冒伪劣产品和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次品,处理品,严格区别开来。

(3)既无标准,又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为判定依据。

(4)监督检查优质产品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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