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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司法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53页(440字)

质量司法的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对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后果等客观事实要清楚,证据确凿,是非分明,责任明确,依据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来处理。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各种所有制成分的企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凡是合法的权益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是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调查研究,互相配合,注意发挥消费者协会和各级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的作用。

(5)着重进行调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合情合理,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无效的即及时给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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