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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如何处理?

书籍:会计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会计手册》第199页(730字)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企业核算利息费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

1.预提法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进行预提,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在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应根据已预提的数额,借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的利息大于预提数的差额,为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也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再调整预提费用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采用月末调整预提费用差额的方法,能够在预提费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借款利息的预提和支出数额。

2.直接摊销法

在短期借款的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一般来说,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年末(或6月末,下同)对外报送,采用这种方法,不会对年度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产生影响。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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