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临床用药速查手册》第565页(1059字)

【释文】:

1.剂量和用法 多数学者认为肝素治疗应个体化,剂量应结合下述情况调整:①急性型、重症DIC早期,肝素用量适当增加;②酸中毒时,用量宜偏大;③肝、肾功能障碍时用量宜小;④血小板重度减少时应减少肝素用量;⑤血浆AT-Ⅲ减少时,肝素用量适当增加,但应设法提高AT-Ⅲ水平。肝素在体内存留4~6小时,应采用间歇或持续静脉给药法为宜。现多主张用小剂量肝素,一般以5~15单位/(kg·h)肝素持续滴注;或以0.5~1.5mg/kg,在30~60分钟内滴完,以后每4~6小时静注1次,也可采用间歇皮下注射。以APTT或ACT作为监测指标,每3~6小时重复测定,使肝素维持在合适的浓度。

2.治疗有效指标及停药指征

(1)有效指标 ①出血停止或逐步减轻;②休克改善或纠正;③尿量明显增加;④凝血酶原时间比治疗前缩短5秒以上,纤维蛋白原及血小板计数不再下降或有不同程度的回升;⑤其他凝血象检查逐步改善。

(2)停药指征 ①原发病已控制或缓解;②病情改善明显,如出血停止、休克纠正、发绀消失、尿量大于30ml/h,有关脏器功能恢复正常;③凝血酶原时间接近正常,纤维蛋白原升至1.0~1.5g/L以上,血小板数逐渐回升或至少不再下降;④APTT超过肝素治疗前2倍以上,或超过30秒,或凝血酶原时间超过30秒,凝血酶凝固时间超过50秒,或APTT延长接近100秒;⑤出现肝素过量的其他征象。

3.肝素剂量过大的表现及处理:肝素过量的表现:①在肝素治疗过程中,一般情况恶化,出血现象加重而且能排除由DIC加重引起,可被精蛋白纠正或减轻;②凝血酶凝固时间超过50秒,且能被甲苯胺蓝试验全部或部分纠正,APTT超过100秒。处理:1mg/d鱼精蛋白可中和1mg/d肝素,用药剂量可等于或稍多于最后一次肝素的剂量。一般为25~50mg/d,一次不超过50mg/d。

4.肝素治疗的禁忌证 DIC时,肝素没有绝对禁忌证,但有相对禁忌证:①既往有严重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性疾病如血友病等;②手术后24小时内或大面积创伤未获得良好局部止血;③严重肝病时多种凝血因子合成障碍,如纤维蛋白原低于0.5g/L;④近期有咯血、呕血或黑便、脑出血等;⑤晚期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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