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5页(1047字)
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保护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工具;是立法、执法、守法诸方面的统一。具体地说,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是:
第一,它表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和一切阶级,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打击种各阶级敌人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持社会政治安定,维护革命纪律和秩序;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实现四个现代化,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上述这些便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意志的基本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构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并表现在一定的法律文件上(如宪法、法律、条例等),同时,社会主义法制是依靠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构的强制力来保证其遵守、执行和实现的。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是保护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裁那些敌视、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威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社会主义法的概念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不过,人们日常所使用“社会主义法制”多是从广义上来说的。其一是指国家的立法活动;其二是指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法律、法令、命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其三是指严格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包括从属于法律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在这种意义上或者在那种意义上,或者在综合的意义上使用法制这个概念。其实,这几个方面的含义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如果没有法律,法制便无从谈起;有了法律,如果得不到切实的施行,法制也就是一句空话。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有法律,而且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社会主义法制,从广义上概括地说,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