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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资产阶级国家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什么区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1页(520字)

我们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资产阶级国家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要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要弄清楚是在哪一个阶级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法律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资产阶级所讲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说在他们的法律面前讲平等。资产阶级法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意志,维护的是少数剥削者的利益,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巩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服务的。在资产阶级看来,资产阶级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也不能违反。于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转化为人人必须有遵守资产阶级法律的义务。

社会主义法律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广大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国家,我们国家的性质严格要求和保证遵守法律,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可见,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同资产阶级国家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者所反映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内容在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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